為了藉由公眾參與來提升專利審查的品質,確保只有真正具有可專利性的發明能獲准專利權,採早期公開制度的各主要專利局皆制定有「提供第三方意見 (Third Party Observation, TPO) 的制度。在《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方面,其中的第115條規定,任何第三方均可就已公開之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可專利性提交意見,所謂「第三方」不得為相關程序中的當事人,亦即不得為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異議人。
為了簡化TPO之提交程序,以及配合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2028戰略計畫 (Strategic Plan 2028) 中的全面數位化政策,EPO在2025年12月推出了更直觀、更清晰精簡的TPO線上提交表單 (https://tpo.apps.epo.org/tpo/ui/prod/),希藉此引導第三方提供更具條理且有依據的意見,以便審查委員能快速地理解與評估所提交的資料。
向EPO提交TPO無須繳納規費,在EPO之審查部門或異議部門作出決定之前,可以隨時針對已公開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或專利案提交TPO,所提交的內容應涉及實體要件,例如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明確性、是否充分揭露、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之發明、修正是否符合規定……等,而非形式方面的問題。
第三方在提交TPO時能選擇匿名或具名,且原則上,所提交的內容應使用EPO的官方語言(即英文、法文或德文)。若非匿名的第三方以其他語言提交意見,EPO將要求其提供EPO官方語言的翻譯。引證前案等支持文件可以為任何語言,但EPO會視情況要求第三方提供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的翻譯本,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EPO將不受理該文件。
提交後的TPO會放入歐洲專利案的公開資料庫,並根據EPC施行細則第114條之規定轉發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讓其可以對此表示意見,只要程序仍在進行中,審查委員就必須將TPO的內容納入考量,並在後續發出檢索報告或審查意見時針對TPO與專利案的相關性給出意見。雖然第三方並非相關程序中的當事人,因此不會收到EPO的審查意見通知,但仍然可以透過EPO的線上系統查看審查過程。此外,在相關程序結束後才收到的TPO將不予考慮,也不會提供查閱;但若程序重啟(例如再次啟動異議程序或限制程序),這些意見將會提供查閱並予以考慮。
TPO不僅能協助提高審查效率與品質,還能加快審查程序。依EPC審查基準規定,審查部門在收到TPO之後,若第三方意見具有充分依據並且採具名方式提交,審查部門應在三個月內發出下一次審查意見通知。若在收到TPO時,申請人尚未對前次的審查意見通知做出回覆,則該三個月的期限將自EPO收到回覆之日起算。又若TPO是以匿名方式提交,則EPO將不會啟動前述「三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的機制。
提交第三方意見不失為一種相對簡單且具有經濟效益的方式來挑戰歐洲專利,不但有別於異議程序,讓第三方可以不用過度涉入其中,還可以在專利案的申請階段就將技術內容相近的專利前案或者不易檢索到的非專利文獻、期刊或論文提供給審查委員參考,以避免該專利案獲得過大的保護範圍,甚至阻止其獲准專利。然而,為了使審查委員能充分審酌TPO,建議提交人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審查基準之規定,提供充分且嚴謹的資料和理由,以提高TPO被採納的機會及說服力。
參考資料:
1.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rt E, Chapter VI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2026/e_vi_3.html>
2. OJ EPO 2025, A71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5/12/a71>
為了簡化TPO之提交程序,以及配合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2028戰略計畫 (Strategic Plan 2028) 中的全面數位化政策,EPO在2025年12月推出了更直觀、更清晰精簡的TPO線上提交表單 (https://tpo.apps.epo.org/tpo/ui/prod/),希藉此引導第三方提供更具條理且有依據的意見,以便審查委員能快速地理解與評估所提交的資料。
向EPO提交TPO無須繳納規費,在EPO之審查部門或異議部門作出決定之前,可以隨時針對已公開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或專利案提交TPO,所提交的內容應涉及實體要件,例如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明確性、是否充分揭露、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之發明、修正是否符合規定……等,而非形式方面的問題。
第三方在提交TPO時能選擇匿名或具名,且原則上,所提交的內容應使用EPO的官方語言(即英文、法文或德文)。若非匿名的第三方以其他語言提交意見,EPO將要求其提供EPO官方語言的翻譯。引證前案等支持文件可以為任何語言,但EPO會視情況要求第三方提供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的翻譯本,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EPO將不受理該文件。
提交後的TPO會放入歐洲專利案的公開資料庫,並根據EPC施行細則第114條之規定轉發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讓其可以對此表示意見,只要程序仍在進行中,審查委員就必須將TPO的內容納入考量,並在後續發出檢索報告或審查意見時針對TPO與專利案的相關性給出意見。雖然第三方並非相關程序中的當事人,因此不會收到EPO的審查意見通知,但仍然可以透過EPO的線上系統查看審查過程。此外,在相關程序結束後才收到的TPO將不予考慮,也不會提供查閱;但若程序重啟(例如再次啟動異議程序或限制程序),這些意見將會提供查閱並予以考慮。
TPO不僅能協助提高審查效率與品質,還能加快審查程序。依EPC審查基準規定,審查部門在收到TPO之後,若第三方意見具有充分依據並且採具名方式提交,審查部門應在三個月內發出下一次審查意見通知。若在收到TPO時,申請人尚未對前次的審查意見通知做出回覆,則該三個月的期限將自EPO收到回覆之日起算。又若TPO是以匿名方式提交,則EPO將不會啟動前述「三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的機制。
提交第三方意見不失為一種相對簡單且具有經濟效益的方式來挑戰歐洲專利,不但有別於異議程序,讓第三方可以不用過度涉入其中,還可以在專利案的申請階段就將技術內容相近的專利前案或者不易檢索到的非專利文獻、期刊或論文提供給審查委員參考,以避免該專利案獲得過大的保護範圍,甚至阻止其獲准專利。然而,為了使審查委員能充分審酌TPO,建議提交人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審查基準之規定,提供充分且嚴謹的資料和理由,以提高TPO被採納的機會及說服力。
參考資料:
1.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rt E, Chapter VI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2026/e_vi_3.html>
2. OJ EPO 2025, A71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5/12/a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