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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宣布單方複審請求新規定

2026.04.16

根據35 U.S.C. §303(a)規定,美國專利局須在收到複審請求後的三個月內,決定該請求是否構成可專利性的實質性新問題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SNQ) 。原本專利權人在專利局做出SNQ判定前,通常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或意見。美國專利局日前宣布一項關於單方複審 (ex parte reexamination) 請求的新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可在判定階段之前提交書面資料 (Pre-order paper) ,說明為何請求中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構成SNQ,且無須繳納規費或提交請求書 (Petition)。這項新規定可使專利權人得以針對請求中SNQ理由進行答辯,解釋請求人所主張的前案教示對審查委員而言,理應不該被視為重要資訊。

然須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提出的答辯文件須限制在30頁內,且內容應僅限於論證為何請求中提到的教示不足以構成SNQ。此外,專利權人須在收到複審請求送達後的30 天內提交,此期限不可延長。

另外,基於請求人已提交過無頁數限制的請求書,且SNQ判定時間緊迫,請求人通常不得針對專利權人提出的答辯文件再補充理由。除非專利權人的文件涉及對事實或法律的重大誤導,請求人可提交不超過10頁的補充理由,但須同時提交請求書並繳納費用。

此新措施適用於 2026年4月5日(含)之後提交的單方複審請求。透過提供更多有助於決定SNQ的資訊予審查委員,預期將使美國專利局能夠更有效率且精確地處理近期劇烈增加的單方複審請求案件。

資料來源:
1.  USPTO announces 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in ex 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USPTO. April. 1, 2026.
2.  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in ex 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USPTO. April 1, 2026.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og-preorder-snq-apr2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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