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從優先權核實判斷中國大陸抵觸申請的成立條件

2026.03.05

作者:郭仁建 中國大陸專利代理人

在中國大陸的專利實務中,「抵觸申請」(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2條第2款,以下均簡稱專利法)常被視為審查過程中的隱形殺手。它不要求公開,僅需「申請在先、公開在後」即可破壞在後申請的新穎性。然而,對於抵觸申請的判斷,申請人往往過度依賴申請時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而可能忽略了優先權制度背後的嚴格核實機制。

優先權主張的「形式」與「實質」
專利制度的核心在於以「公開換取保護」,而優先權制度則是爲了便利申請人在國際間尋求保護而設立的「時光回溯」機制。根據《巴黎公約》及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9條,申請人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可享有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優先權日。
  
在中國大陸的抵觸申請的審查下,抵觸申請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主體、地域、時間及內容要件等四項要求。
1.    主體要件:即抵觸申請可以是他人或申請人本人的在先申請。
2.    地域要件:抵觸申請僅限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包括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以及與該類申請具有同等效力的申請。
3.    內容要件:內容要件判斷過程應嚴格遵循單獨對比原則,禁止將對比文件的多項技術方案組合後與涉案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比。
4.    時間要件:抵觸申請需滿足「申請在前、公開在後」,其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應早於涉案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且其公布或公告日應晚於或同於涉案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在時間上具有決定性作用。若一件對比文件能成功主張較早的優先權日,它便能以該日期作爲有效申請日,對該日期之後提出的涉案申請構成威脅。
  
2025年中國大陸國知局精選案例中,挑選出一件圖像編碼復審請求案,申請日為2019年6月5日,未有要求優先權,在駁回決定中,實審階段的審查員引用了兩件PCT國際專利公布文本駁回涉案申請。
  
此案件存在有兩個重大的爭議點:
1.    PCT國際公布文本是否能夠作為抵觸申請的對比文件。
2.    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要件應該如何定義,即內容要件的申請日與優先權日定義對比文件是否適格。
  
針對第1點,由於兩件PCT國際申請的公布文本不滿足地域要件,故不符合作為對比文件的資格,而直接被剔除,但這兩件PCT國際申請均有指定進入中國大陸,於是復審階段的審查員依職權又另外引用這兩件進入中國大陸申請案作為審查本案的對比文件,繼續進行審查。
  
針對第2點,復審階段的審查員重新引用了以下兩篇對比文件:
1.    D1-CN:優先權日2019/04/12(早於涉案申請2019/6/5),申請日2020/04/13(晚於涉案申請)。
2.    D2-CN:最早優先權日2019/05/09(早於涉案申請2019/6/5),申請日2020/05/06(晚於涉案申請)。
  
D1-CN與D2-CN的優先權日均早於涉案申請,且最終公開日晚於涉案申請,表面上完美符合抵觸申請的時間要件。然而,合議組經過仔細的優先權核實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規定,享有優先權的條件之一是「在後申請的技術方案在在先申請文件中已有記載」。這意味著,優先權的繼承能力受限於在先申請的揭露範圍。
  
對D1-CN的核實:
復審階段的審查員發現D1-CN中確實包含了優先權文件 (2019/04/12) 記載的方案。這部分方案的有效日期被鎖定在2019/04/12。
由於D1-CN的優先權日期早於本案申請日2019/6/5,且又記載了與涉案申請相同的技術內容,因此D1-CN對涉案申請構成了抵觸申請。
  
對D2-CN的核實:
D2-CN雖然擁有一個較早的優先權日 (2019/05/09),但經比對,該優先權文件並未記載涉案申請所爭議的技術方案,這導致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後果,即D2-CN中與涉案申請相關的技術方案,有效申請日無法回溯至2019/05/09,因此判斷變更為D2-CN的實際申請日 (2020/05/06),由於D2-CN的有效申請日晚於涉案申請日,導致D2-CN在時間要件上失效,不構成抵觸申請。
  
從本案的最終結果,復審階段的審查員最終引用了D1-CN案件作為抵觸申請的對比文件,而D2-CN最後被認定為不適格的對比文件。
  
從前面的描述來看,當判斷某個在先申請是否對在後申請構成抵觸時,實際上是經過了三層過濾:
1.    地域與類型過濾:此申請是否為中國大陸申請(含PCT進中國大陸)?是否已公開?通過此層,成為潛在對比文件。
2.    內容記載過濾:在先申請的優先權文件是否完整記載了該技術方案?在先文件中,是否能夠支持此優先權的基礎?若否,優先權日恐不成立,而有效的日期為實際申請日。
3.    首次申請過濾:該優先權文件是否爲該技術方案的全球首次申請?或者優先權日是否能夠成立,若否,當優先權日失效時,判斷的有效日期則爲實際申請日。

結論
抵觸申請的法理本質,是爲了防止重複授權並確保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者」。然而,在前揭案例中,即使是中國大陸的審查員在判斷抵觸申請的要件時,也會存在疑惑,即直接引用PCT國際階段公布的前案作為抵觸申請的對比案件,而並非採用了進入中國大陸國家階段的公開案件,也因此,在判斷案件是否為抵觸申請時,也不單純僅是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是否直接成立,還有前述的多層過濾的判斷條件,若是收到了關於抵觸申請的駁回理由或者是無效請求時,申請人可多層次地進行判斷,謹慎判斷及應對案件的情況。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