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局日前向公眾徵詢有關於智慧財產權制度部分領域的修正意見,民眾可於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供意見,以下列舉部分修正提議。
1. 為加快審查人員針對申請修正的審查速度,提議正式規定應提交修正依據。即若申請人未提交修正依據,新加坡專利局將會發函要求於1個月內(不得延期)補提,若補提的修正依據未符合規定,新加坡專利局會再度發函且要求於1個月內(不得延期)二度補提。
2. 修正新加坡發明專利法第68(1)條,該條文內容提及「在任何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標的是獲得新產品的方法 (a process for obtaining a new product)……」,提議刪除該條用語中的「新 (new)」字,以便明確表示專利法第68(1)條所規定的可受反駁之推定 (rebuttable presumption) 不限制於新產品的情境。
3. 在符合對應的智慧財產權法案與細則要求下,提議針對在周日與國定假日提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能以提交日作為申請日。
4. 限縮審查人員 (Registrar) 在其認為有「超出當事人可控範圍」情況下延長期限的範疇,即刪除目前現有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語。
資料來源:
1. Circular: Public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Change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IPOS. October 15, 2025.
2. From Amendments to Weekend Filing Dates: IPOS seeks Feedback on IP Overhaul, VJP. October 15, 2025.
1. 為加快審查人員針對申請修正的審查速度,提議正式規定應提交修正依據。即若申請人未提交修正依據,新加坡專利局將會發函要求於1個月內(不得延期)補提,若補提的修正依據未符合規定,新加坡專利局會再度發函且要求於1個月內(不得延期)二度補提。
2. 修正新加坡發明專利法第68(1)條,該條文內容提及「在任何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標的是獲得新產品的方法 (a process for obtaining a new product)……」,提議刪除該條用語中的「新 (new)」字,以便明確表示專利法第68(1)條所規定的可受反駁之推定 (rebuttable presumption) 不限制於新產品的情境。
3. 在符合對應的智慧財產權法案與細則要求下,提議針對在周日與國定假日提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能以提交日作為申請日。
4. 限縮審查人員 (Registrar) 在其認為有「超出當事人可控範圍」情況下延長期限的範疇,即刪除目前現有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語。
資料來源:
1. Circular: Public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Change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IPOS. October 15, 2025.
2. From Amendments to Weekend Filing Dates: IPOS seeks Feedback on IP Overhaul, VJP.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