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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闡明當侵權產品無法勘驗,而專利權人已為適當舉證時,則不侵權之舉證責任應移轉給被控侵權者

2025.10.16

A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於2021年以B公司與C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B公司與C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因被訴侵權產品已安裝在大型管網中,不具現場勘驗條件,專利權人主張以B公司網站發布的電子型錄展示的相同系列產品結構圖作為對比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專利權人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與B公司電子型錄展示的產品結構圖一致,不足以將舉證責任轉移給B公司,故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專利權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待證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若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不實證據、毀滅證據或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者,人民法院可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B公司在其網站發布的電子型錄公開的產品結構圖所屬系列號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與電子型錄所示相同系列產品結構圖一致並具高度可能性,專利權人已完成初步舉證義務,舉證責任應當轉移至B公司。在B公司未能提交充分反證的情況下,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因素,應由B公司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後果,推定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與B司電子型錄所展示的相同系列號產品結構圖所示技術方案一致。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故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B公司停止實施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之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3萬人民幣。

資料來源:不具备勘验条件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明责任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9月26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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