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is Technology Ltd.為美國第7,475,180(簡稱’180號)之專利權人,’180專利涉及控制特定裝置(例如電腦顯示器)的系統,該系統安裝於例如電腦等外部資源以接收影像訊號。專利權人因認LG Electronics Inc.與LG Electronics USA Inc(合稱LG)侵害’180專利之請求項14、15,而向德州東區地院對LG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經移審至紐澤西州地院。
於審理過程中,LG主張’180號專利請求項14無效,原因在於專利權人曾於專利申請過程中修正請求項14,將原本的「識別所述顯示單元之識別號碼」之敘述修改為「識別至少一種類型的所述顯示單元的辨識碼」,儘管說明書支持原本的請求項,但說明書並未揭露「至少一種類型」之限制條件的內容,故說明書並不支持修正後的請求項,因此’180專利應該無效。惟LG抗辯並不被陪審團採納,最後認定’180號專利有效且構成侵權,另判賠LG支付賠償金給專利權人。LG不服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針對請求項不受說明書支持之爭議,專利權人主張於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已經核准修正,應可高度推定說明書符合記載要求。惟CAFC不採納專利權人之說明,並提到沒有證據顯示審查委員在請求項修改後仍有考慮說明書記載要求之問題,且專利權人的專家證人也證稱說明書沒有明白敘述識別顯示單元之類型,因此,對於陪審團而言,無法從記錄中找到證據可支持通常知識者會理解「識別至少一類型顯示單元之識別碼」之限制條件,是以,CAFC認定說明書不支持請求項,而推翻地院判決。
資料來源:
1. Amended Claim Invalid for Lack of Written Description, IPO Daily News. August 11, 2025.
2. Mondis Technology Ltd., Hitachi Maxell, Ltd., Nka Maxell Holdings, Ltd., Maxell, Ltd., V. LG Electronics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Fed Circ. 2023-2117, 2023-2116. August 11, 2025.
於審理過程中,LG主張’180號專利請求項14無效,原因在於專利權人曾於專利申請過程中修正請求項14,將原本的「識別所述顯示單元之識別號碼」之敘述修改為「識別至少一種類型的所述顯示單元的辨識碼」,儘管說明書支持原本的請求項,但說明書並未揭露「至少一種類型」之限制條件的內容,故說明書並不支持修正後的請求項,因此’180專利應該無效。惟LG抗辯並不被陪審團採納,最後認定’180號專利有效且構成侵權,另判賠LG支付賠償金給專利權人。LG不服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針對請求項不受說明書支持之爭議,專利權人主張於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已經核准修正,應可高度推定說明書符合記載要求。惟CAFC不採納專利權人之說明,並提到沒有證據顯示審查委員在請求項修改後仍有考慮說明書記載要求之問題,且專利權人的專家證人也證稱說明書沒有明白敘述識別顯示單元之類型,因此,對於陪審團而言,無法從記錄中找到證據可支持通常知識者會理解「識別至少一類型顯示單元之識別碼」之限制條件,是以,CAFC認定說明書不支持請求項,而推翻地院判決。
資料來源:
1. Amended Claim Invalid for Lack of Written Description, IPO Daily News. August 11, 2025.
2. Mondis Technology Ltd., Hitachi Maxell, Ltd., Nka Maxell Holdings, Ltd., Maxell, Ltd., V. LG Electronics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Fed Circ. 2023-2117, 2023-2116. August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