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產業相當仰賴國際貿易,韓國出口量於2024年全球排名第六,進口量排名第十。當跨國的個人消費和網購平台日漸發達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面臨新的挑戰,尤其當產品面臨侵權風險時。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與商標法近期的修法,新增了國際貿易侵權行為的範疇,以強化韓國對智慧財產權權利者實質上的保護。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在修法前,所謂「實施」指對該產品為:「製造、使用、讓與、出租、進口,或為讓與或出租之要約。」以上行為不包含「出口」。根據首爾最高法院於2017年8月21日在案件編號2015-Ra-20296做出的判決,法院認為,出口不包含在讓與的範圍內。韓國當時認為,禁止在國內製造和讓與相當於禁止出口,因此無需特別提及出口。
然而,在實務上,當權利人無法提出侵權人在國內製造和讓與的證據時,則無法針對出口行為請求發布禁制令。換言之,只要不是在韓國境內製造和讓與,即使從韓國出口商品也不構成侵權行為,這個狀況成為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缺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在2025年1月21日修法後,於實施專利權的樣態中加入「出口」,修正後的法規於2025年7月22日起實施。因此,權利人目前可以單獨針對出口的行為請求發布禁制令、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處分。此次修法使韓國所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有一致的規範,因為韓國設計法、商標法、植物品種權保護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對於「出口」行為皆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1. Strengthening IP Rights Enforce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 Implications and Prospects of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Korean Patent Act and Trademark Act, Lee & Ko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Last view: August 26, 2025.
2. 韓國專利法2013年版翻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7日。
<https://www.tipo.gov.tw/tw/patents/449.html>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與商標法近期的修法,新增了國際貿易侵權行為的範疇,以強化韓國對智慧財產權權利者實質上的保護。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在修法前,所謂「實施」指對該產品為:「製造、使用、讓與、出租、進口,或為讓與或出租之要約。」以上行為不包含「出口」。根據首爾最高法院於2017年8月21日在案件編號2015-Ra-20296做出的判決,法院認為,出口不包含在讓與的範圍內。韓國當時認為,禁止在國內製造和讓與相當於禁止出口,因此無需特別提及出口。
然而,在實務上,當權利人無法提出侵權人在國內製造和讓與的證據時,則無法針對出口行為請求發布禁制令。換言之,只要不是在韓國境內製造和讓與,即使從韓國出口商品也不構成侵權行為,這個狀況成為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缺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法在2025年1月21日修法後,於實施專利權的樣態中加入「出口」,修正後的法規於2025年7月22日起實施。因此,權利人目前可以單獨針對出口的行為請求發布禁制令、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處分。此次修法使韓國所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有一致的規範,因為韓國設計法、商標法、植物品種權保護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對於「出口」行為皆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1. Strengthening IP Rights Enforce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 Implications and Prospects of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Korean Patent Act and Trademark Act, Lee & Ko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Last view: August 26, 2025.
2. 韓國專利法2013年版翻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7日。
<https://www.tipo.gov.tw/tw/patents/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