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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無效宣告,經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庭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2025.07.10

A公司是一件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2020年10月16日,張某向中國大陸國知局針對前述實用新型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後中國大陸國知局宣告系爭專利權全部無效。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惟查,本件爭議點在於,張某委託之訴訟代理人為其子,該訴訟代理人曾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任職於專利復審委員會,2012年在轉調部門後離職。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按《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涉及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第二十六條規定則涉及若專利代理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之相關懲處。本案中,張某與其訴訟代理人為母子關係,且證據顯示中國大陸國知局曾受理以張某為請求人的25件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代理機構均為其子所任職的公司,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人便是其子。該25件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多類裝置,並無證據表明張某具如此廣泛的多領域專業知識和能力,或其與無效宣告的結果存在利害關係。雖任何人可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並不以具利害關係為條件,但在審查判斷無效宣告請求行為是否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時,是否具利害關係等合理理由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基於現有證據,在張某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可初步認定上述無效宣告請求為張某之子及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為規避《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依法應予規制。但《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係規範專利代理行為的管理性規定,從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來看,違反第十八條應承擔限期改正、警告、罰款乃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等行政法律責任,並不當然導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和代理行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因此,儘管本案存在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並不因此構成程序違法。對於A公司以代理人資格、代理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及創造性等作為上訴之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駁回A公司的上訴,但仍將相關違法行為移送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資料來源: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5月2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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