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設計專利制度,針對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從早期無獨立權利的聯合設計,到現今可單獨主張權利的衍生設計,已提升設計專利之價值,今年正在修法的專利法草案第2稿,又擬導入衍生設計可合案申請的制度,將設計專利的多樣性再擴展;多個近似設計可採合案申請的概念,於多個國家早有規範,甚至有很多不同類型的設計制度,使設計專利所具備之CP值,遠超過想像。
在合案申請部分,除了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可合案申請外,成套、成組或具搭配性的多設計均可採合案申請,目的在於強調設計創意延續性,可尊敬地被保護;另針對同一LOC (Locarno Classification) 分類的產品,則可採用類合案的集體設計進行保護,於一些國家或區域早可見及,甚者,最近的歐盟 (EU) 的設計註冊新制度,更可接受不同LOC分類的設計專利,以集體設計進行註冊保護,因此,合案型態的的多元性,使設計專利的CP值提高了一個層級。
但除了合案的價值不低外,上述EU制度,僅須提出一件申請案,於註冊後27個會員國均享有設計專利的權利,再加上合案的制度,若於EU採全面性的設計專利布局,申請人即有機會,以不高的申請費用,獲得不錯的權利效益,且一旦取得設計註冊後,權利高達 25年,每5年繳交一次延展費即可延續權利,經濟又實惠。
然而,若要談高CP值,還是將專利制度玩得最徹底的美國最強,上述不同類型的合案型態,於美國設計專利制度均採用,且一旦提出申請經核准且授予權利後,自公告日起15年屆滿的專利權期間內,均無須繳交維持費,相較於美國發明專利權取得權利後,至權利期間終止前,應繳交的三次維持費採階梯式高額增加的驚人費用,無須繳交維持費的設計專利相對佛心。
但,最為特別的,應是將接續及分割制度運用於設計專利上,再搭配無須繳交維持費的佛心制度,可以玩出設計專利最頂尖的布局,獲得極高的CP值,如Beats公司與 Apple公司即聯手成就一系列相當精彩的耳機設計案,至目前11件設計專利權均在Apple公司名下,目前市面上熱銷的耳機產品於美國,受到強大的專利權所保護。
以下即分兩間公司的階段,並參看以下之圖,說明此布局甚深的高CP值美國設計專利:
1. Beats公司階段
A. Beats公司於2012.01.09提出29/410,585美國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4.02.04公告取得D698,749專利權,權利至2028.02.04屆滿;
B. 該公司於上述設計尚未核准前,於2012.06.29提出該案之CIP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部分接續案),申請案號為29/426,082,此CIP案於2013.10.08公告取得D691,112專利權,權利至2027.10.08屆滿;
C. 於2013.08.18時,Beats公司再依據29/426,082案提出一DA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割案),申請案號為29/464,539,此DA案於2014.11.04公告取得D716,760專利權,權利至2028.11.04屆滿;
D. Beats公司於2014.10.09再依據29/464,539提出一CA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接續案),申請案號為29/504,827,但於2015.02.24時,將此案及上述三件已取得專利權的設計專利,均讓渡於Apple公司。
2. Apple公司階段
A. Beats公司將29/504,827讓渡予Apple公司後,該案於2016.08.23公告,取得D764,435專利權,權利至2030.08.23屆滿,至此,Apple公司取得之4件設計專利權之權利終止日,均為自公告日起 14年屆滿,但於下一案開始,因美國設計專利修法,權利終止日修改為自公告日起15年屆滿,但仍是無須繳納維持費;
B. Apple公司是於2016.08.12啟動下一案之申請,是依據29/504,827提出之CA案,申請案號為29/574,209,於2018.04.03授權公告,權利至2033.04.03屆滿之D814,438號專利權;
C. 於2018.03.30再提出29/642,633,是依據29/574,209提出之CA案,於2019.09.24授權公告,取得 D860,969號專利權,權利至2034.09.24屆滿;
D. 針對29/642,633案,Apple公司再於2019.09.19提出申請案號為29/706,360之CA案,於2021.06.22授權公告,取得 D922,978號專利權,權利至2036.06.22屆滿;
E. 於2021.06.21再針對29/706,360啟動一CA案,申請案號為29/795,780,此案於2022.01.18授權公告,取得 D941,262號專利權,權利至2037.01.18屆滿;
F. Apple公司於29/706,360公告之前,於2022.01.14即提出該案之CA案,申請案號為29/823,119,此案於 2022.11.15授權公告,取得 D969,773號專利權,權利至2037.11.15屆滿;
G. Apple公司於2022.11.10前提出29/823,119之CA案,其連續三案均在前一案核准公告前壓線提出,此案申請案號為29/859,457,於2023.07.18授權公告,取得D992,528號專利權,權利至2038.07.18屆滿;
H. 至目前最新的進展,為Apple公司於 2023.06.08提出29/859,457之CA案,申請案號29/894,350案,該案於2024.07.30授權公告,取得D1,037,204號專利權,權利至2039.07.30屆滿。
上述11件設計專利案件,靈活運用美國的CIP、CA及DA制度,大部分的案件,是在前一案核准但尚未授權的期間內提出,使得11件設計專利如下圖所呈現的串連階梯圖,此階梯是否已到終點?可以再看下去,但從2012年提出第1案至今已超過13年,在善用美國制度的情況下,獲得極高CP值的效益,而專利制度的有趣,於此展現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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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案申請部分,除了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可合案申請外,成套、成組或具搭配性的多設計均可採合案申請,目的在於強調設計創意延續性,可尊敬地被保護;另針對同一LOC (Locarno Classification) 分類的產品,則可採用類合案的集體設計進行保護,於一些國家或區域早可見及,甚者,最近的歐盟 (EU) 的設計註冊新制度,更可接受不同LOC分類的設計專利,以集體設計進行註冊保護,因此,合案型態的的多元性,使設計專利的CP值提高了一個層級。
但除了合案的價值不低外,上述EU制度,僅須提出一件申請案,於註冊後27個會員國均享有設計專利的權利,再加上合案的制度,若於EU採全面性的設計專利布局,申請人即有機會,以不高的申請費用,獲得不錯的權利效益,且一旦取得設計註冊後,權利高達 25年,每5年繳交一次延展費即可延續權利,經濟又實惠。
然而,若要談高CP值,還是將專利制度玩得最徹底的美國最強,上述不同類型的合案型態,於美國設計專利制度均採用,且一旦提出申請經核准且授予權利後,自公告日起15年屆滿的專利權期間內,均無須繳交維持費,相較於美國發明專利權取得權利後,至權利期間終止前,應繳交的三次維持費採階梯式高額增加的驚人費用,無須繳交維持費的設計專利相對佛心。
但,最為特別的,應是將接續及分割制度運用於設計專利上,再搭配無須繳交維持費的佛心制度,可以玩出設計專利最頂尖的布局,獲得極高的CP值,如Beats公司與 Apple公司即聯手成就一系列相當精彩的耳機設計案,至目前11件設計專利權均在Apple公司名下,目前市面上熱銷的耳機產品於美國,受到強大的專利權所保護。
以下即分兩間公司的階段,並參看以下之圖,說明此布局甚深的高CP值美國設計專利:
1. Beats公司階段
A. Beats公司於2012.01.09提出29/410,585美國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4.02.04公告取得D698,749專利權,權利至2028.02.04屆滿;
B. 該公司於上述設計尚未核准前,於2012.06.29提出該案之CIP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部分接續案),申請案號為29/426,082,此CIP案於2013.10.08公告取得D691,112專利權,權利至2027.10.08屆滿;
C. 於2013.08.18時,Beats公司再依據29/426,082案提出一DA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割案),申請案號為29/464,539,此DA案於2014.11.04公告取得D716,760專利權,權利至2028.11.04屆滿;
D. Beats公司於2014.10.09再依據29/464,539提出一CA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接續案),申請案號為29/504,827,但於2015.02.24時,將此案及上述三件已取得專利權的設計專利,均讓渡於Apple公司。
2. Apple公司階段
A. Beats公司將29/504,827讓渡予Apple公司後,該案於2016.08.23公告,取得D764,435專利權,權利至2030.08.23屆滿,至此,Apple公司取得之4件設計專利權之權利終止日,均為自公告日起 14年屆滿,但於下一案開始,因美國設計專利修法,權利終止日修改為自公告日起15年屆滿,但仍是無須繳納維持費;
B. Apple公司是於2016.08.12啟動下一案之申請,是依據29/504,827提出之CA案,申請案號為29/574,209,於2018.04.03授權公告,權利至2033.04.03屆滿之D814,438號專利權;
C. 於2018.03.30再提出29/642,633,是依據29/574,209提出之CA案,於2019.09.24授權公告,取得 D860,969號專利權,權利至2034.09.24屆滿;
D. 針對29/642,633案,Apple公司再於2019.09.19提出申請案號為29/706,360之CA案,於2021.06.22授權公告,取得 D922,978號專利權,權利至2036.06.22屆滿;
E. 於2021.06.21再針對29/706,360啟動一CA案,申請案號為29/795,780,此案於2022.01.18授權公告,取得 D941,262號專利權,權利至2037.01.18屆滿;
F. Apple公司於29/706,360公告之前,於2022.01.14即提出該案之CA案,申請案號為29/823,119,此案於 2022.11.15授權公告,取得 D969,773號專利權,權利至2037.11.15屆滿;
G. Apple公司於2022.11.10前提出29/823,119之CA案,其連續三案均在前一案核准公告前壓線提出,此案申請案號為29/859,457,於2023.07.18授權公告,取得D992,528號專利權,權利至2038.07.18屆滿;
H. 至目前最新的進展,為Apple公司於 2023.06.08提出29/859,457之CA案,申請案號29/894,350案,該案於2024.07.30授權公告,取得D1,037,204號專利權,權利至2039.07.30屆滿。
上述11件設計專利案件,靈活運用美國的CIP、CA及DA制度,大部分的案件,是在前一案核准但尚未授權的期間內提出,使得11件設計專利如下圖所呈現的串連階梯圖,此階梯是否已到終點?可以再看下去,但從2012年提出第1案至今已超過13年,在善用美國制度的情況下,獲得極高CP值的效益,而專利制度的有趣,於此展現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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