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日前公布《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民眾可於2025年6月15日前提供相關意見,以下摘錄相關修正說明。
1. 請求書中應填寫所有發明人身份訊息。
2.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主張優先權,但提出分案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聲明,分案申請視為未主張該優先權,審查委員應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申請人可請求恢復優先權。
3. 修改一案兩請內容,包括申請人聲明認定同日申請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與明確同日申請的處理方式,即須放棄已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才能核准發明專利權,否則發明專利申請將被駁回。
4. 現行規定證明文件應當由轉讓人簽字或蓋章,可能導致申請人對轉讓人是否為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有不同理解,故將轉讓人修改為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
5. 明確涉及序列表的申請超頁費計算規則,修改包括如下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 節中規定「對於符合規定格式提交的電腦可讀形式序列表,不計算頁數」;二是刪除第三部分第一章第 7.3 節中關於超過400頁序列表的收費計算規定。然以紙本方式提交的普通申請案,仍以紙本序列表的頁數計算申請超頁費。
6. 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的審核部分增加一種情形,明確當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時將不予受理。
7. 新增一節「修改文本的提交」,明確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的形式要求和相關程序規則,有助於避免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因修改文本的形式或程序問題導致權利受損。
8. 將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6 節「專利權期限的補償」中的「專利權期限屆滿日」修改為「專利權期滿終止日」。
9. 在第五部分第九章第 1.2.1節「專利證書的構成」中增加對國際申請或分案申請「專利證書記載的專利申請日時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解釋說明。
10. 明確復審程序中雖未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基於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證據撤銷駁回決定的情形,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合理延遲。其中新理由或新證據是指這些理由或證據申請人在實審程序沒有提供,即該理由在駁回決定作出前未主張過,該證據在駁回決定作出前未提交過。
資料來源: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5年4月30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4/30/art_75_199472.html>
1. 請求書中應填寫所有發明人身份訊息。
2.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主張優先權,但提出分案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聲明,分案申請視為未主張該優先權,審查委員應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申請人可請求恢復優先權。
3. 修改一案兩請內容,包括申請人聲明認定同日申請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與明確同日申請的處理方式,即須放棄已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才能核准發明專利權,否則發明專利申請將被駁回。
4. 現行規定證明文件應當由轉讓人簽字或蓋章,可能導致申請人對轉讓人是否為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有不同理解,故將轉讓人修改為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
5. 明確涉及序列表的申請超頁費計算規則,修改包括如下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 節中規定「對於符合規定格式提交的電腦可讀形式序列表,不計算頁數」;二是刪除第三部分第一章第 7.3 節中關於超過400頁序列表的收費計算規定。然以紙本方式提交的普通申請案,仍以紙本序列表的頁數計算申請超頁費。
6. 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的審核部分增加一種情形,明確當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時將不予受理。
7. 新增一節「修改文本的提交」,明確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的形式要求和相關程序規則,有助於避免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因修改文本的形式或程序問題導致權利受損。
8. 將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6 節「專利權期限的補償」中的「專利權期限屆滿日」修改為「專利權期滿終止日」。
9. 在第五部分第九章第 1.2.1節「專利證書的構成」中增加對國際申請或分案申請「專利證書記載的專利申請日時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解釋說明。
10. 明確復審程序中雖未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基於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證據撤銷駁回決定的情形,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合理延遲。其中新理由或新證據是指這些理由或證據申請人在實審程序沒有提供,即該理由在駁回決定作出前未主張過,該證據在駁回決定作出前未提交過。
資料來源: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5年4月30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4/30/art_75_199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