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中國大陸]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闡述協力廠商發貨網路銷售行為侵權行為地之判斷

2025.03.20

A公司乃第201520371883.7號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件專利名稱為「出水控制裝置」。2022年6月15日,A公司委託人員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提供的手機,登錄「淘特」應用程式,進入由B美甲店經營的「某園藝館的小店」點擊購買被控侵權品。B美甲店接到該訂單後,從協力廠商購買相應貨物,並將收貨位址填寫為A公司的收貨地址,由協力廠商直接將貨物郵寄給A公司。同年6月29日,公證人員代收到包裹一件,該包裹單載明被控侵權品寄出地點為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A公司因此以B美甲店為被告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B美甲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人民幣。

B美甲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與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汾陽市,故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審至有管轄權的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既非被訴侵權行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故作出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之民事裁定。B美甲店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案知識產權法庭認為,在網路環境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受網路購買者意願影響之網路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控侵權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路購買方可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就本案來看,A公司提供的證據初步證明,B美甲店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網路銷售商,被控侵權品的發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該發貨地並不受網路購買者意願影響,故該發貨地構成本案管轄連結點。本案乃「購買者提交訂單後,銷售者才從協力廠商購買相應貨物,並指示該協力廠商直接將貨物交付給購買者」(簡稱「一件代發」)的情形,發貨方並非本案當事人,其是按照銷售者的指示進行發貨,其並非履行自身與購買者的合同關係;因此,協力廠商的交付行為應認定為銷售者的交付行為,進而協力廠商的發貨地應認定為銷售者的發貨地。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之民事裁定,並命本案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2月1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12.html>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