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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申請人應如何處理中國專利事項變更手續

2025.03.06

作者 郭仁建

專利在取得註冊後,尚有許多不同的維護事項,其中,最常見為專利權的權屬變更,也是最容易發生的流程,雖然只是簽署幾份文件就能完成的流程,但實際上存在許多細節,近期因接觸到幾個棘手個案,故在此分享如何處理這些事務,本文在此着重在專利著錄事項變更當中的「申請人變更」事項。

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最主要持有財產的主體就是「申請人」,而申請人常常會因為各種情況發生變動,比如商務合作破局、財產分家、公司拆分、合併、倒閉、申請人死亡、專利權販售、財產抵押等各式各樣的情況,導致專利權的「申請人」有所變動,雖然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情況,但在中國大陸專利法當中全都歸屬在「申請人名稱變更」的事項流程裡。

然而,官方在審查指南當中,在第一部分第一章6.7.1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中,也將上述流程區分成了「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以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兩種不同情況,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所要提供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以下就詳細解釋其中的差異,以及在實務上不易處理的事項。

在此,需事先說明的是,一件專利構思或專利技術在以正式文件提交到所屬的專利專責機關(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後稱「國知局」)時,但仍尚未授權的情況下,稱呼為「專利申請權」,此時,專利文件仍然處在審查階段,並且沒有經過國知局審查通過,所以「專利申請權」在這個時候還沒有任何權利,同時也存在非常高的不確定性(比如專利可能無法通過審查核准),而「專利權」則是在通過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並核准公告後,專利權人才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因此,「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在專利申請進程是屬於不同時期的處置對象,於法律上辦理變更時需具備的條件也有所不同。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
有關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如字面上的意思,由於姓名或企業名稱可能因為自身因素(如結婚、公司合併、拆分)等情況導致有所變化,但最主要的涵義在於,變更姓名或名稱的前後是否為同一主體,如果主體改變了,應適用的是下一部分的轉讓,而不是單純的名稱或姓名變更。

對於涉外主體的姓名/名稱變更,依據中國審查指南的要求,由於涉外主體無法提供中國的身份證號或中國企業通用的統一信用代碼的情況,因此,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包括台灣主體)因變更姓名/名稱提出請求,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此處的證明文件為可以證明主體前、後為同一主體的文件,比如身份證明文件(台胞證或護照)上的姓名改變,應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或護照,如果是公司的名稱變更,應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辦理相關手續通過的官方函件,如果是非中文,還應準備中文譯文,若是因更改中文譯文而需變更的,則需提交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聲明。

前述的流程不管是在辦理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事項中,均無太大差異。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
有關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則會涉及到持有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主體改變的問題,通常都會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變動,因此,辦理權利轉讓時,通常需要準備轉讓證明文件,此份文件主要證明權利變動的主體已經同意並了解權利變更的責任及義務後,才得以辦理權利轉讓,其中涉及到了三種最常發生的情況:
A.    權屬糾紛的轉讓
權屬糾紛通常會出現在專利申請權的階段,比如公司裡的合夥人或部門員工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合作伙伴的其中之一,在未同意時,私自申請專利,由於存在權屬的糾紛,故此類型的轉讓手續相對單純,原因在於,最終會涉及到由某部門調解、仲裁或法院出具的判決等證明文件,在辦理此類權利轉讓時,將調解書、判決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文件作為轉讓證明文件,就能順利辦理轉讓,前提是糾紛已經確定被解決了,若是糾紛未完全解決或訴訟仍有持續發生的可能,那麼轉讓過程中仍然可能發生變動,而導致無法成功轉讓的情況,應特別留意。

B.    權利轉讓或贈與的轉讓
有關此部分的轉讓或贈與,無論主要動機為何,只要涉及到主體的變更,均需辦理轉讓,而通常需要轉讓的轉讓方及受讓方,雙方均簽署的轉讓合同/協議,來證明雙方均同意將此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到另一方的名下,在無法確認雙方身份的情況下,國知局有可能會進一步要求提供雙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比如台胞證、護照或營業執照)等文件,同時也需要留意簽署的印鑑與簽字是否存在前後一致的情況,若有異常情況,比如多次提交轉讓手續或者每次印鑑或申請人均有所不同的情況,將有可能發出不予通過或要求補正事宜,要求轉讓方、受讓方雙方進一步說明情況。

而此處容易涉及到申請人常常忽略的細節,就是中國大陸專利法非常嚴格的限制了技術移轉給外國人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涉及到了中方與台方合作,並且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情況,或者是一件專利是由中方作為主要申請,在申請過程中或取得專利後,要轉讓給台方,均會涉及到技術出口的問題,依照相關規定,技術出口的一方(通常是中國申請人)需要在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相關部門辦理技術出口,並且取得許可後,將許可文件(如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作為專利辦理轉讓的附件後,才得以通過轉讓手續。

原則上,只要轉讓方中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中國大陸申請人,無論是否是單獨持有或共同持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在辦理相關的權利轉讓時,均需特別留意是否存在有技術出口的問題。

反之,如果是台方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將名下專利轉讓給中方,則無需辦理上述的許可備案,因此,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特別留意必要的文件,避免文件不齊導致無法辦理變更程序。

C.    權利繼承的轉讓
繼承一般會出現在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死亡的情況,專利申請權可以被繼承,專利申請人死亡後,依法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繼承,此時,應提交由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證明文件,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

專利申請人死亡時,若無法定繼承人,也無人受遺贈,因專利申請權無人繼承,其發明創造成為公有財產。

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死亡,僅有專利權的財產權由繼承人繼承,但專利權中的姓名表示權,仍然是屬於原發明人,不會因為繼承而使繼承人成為發明人。

涉外繼承適用領域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三部法律為主。

如果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法定繼承,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

若有留下遺囑,則依照第三十二條適用遺囑繼承,遺囑方式,於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時,遺囑均為成立,遺囑效力則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遺產管理等事項,則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如是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則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亦即將成為中國大陸的公有財產。

雖然在審查指南當中有記載,因繼承提出的變更,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證明文件,來證明繼承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已經包括了全部法定繼承人,除了有明文規定外(即遺囑),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專利權。

因此,通過前述的說明,如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為涉外身份(包括台灣身份),在辦理此類流程時,往往涉及境外法律文件,如死亡證明、委託書、聲明書、親屬關係、遺囑等,如果要在中國境內使用。這時就需要將上述有關文件先在當地進行公證,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證(外國),以台灣身份為例,則是需要先取得前述的各項證明文件並在台灣本地辦理公證,接著經由海基會、海協會認證後,再提交給中國境內的公證機構,最後由中國境內的公證機構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才能夠作為證明繼承人有權繼承此權利的依據。

由於繼承手續相當麻煩,故建議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有類似問題出現之前,應提前準備轉讓手續,避免繼承手續繁雜,造成困擾。

結論
以上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乃是最常見「申請人變更事項」,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變更事項仍可因拍賣、質押或企業因合併、分割、註銷等情況發生,由於中國大陸專利變更事項程序較台灣繁雜,若我國申請人有向中國大陸辦理專利變更事項時,務必留意中國大陸實務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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