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詮釋區別技術特徵與其他技術特徵結合動機之判斷

2025.03.06

A公司為系爭專利號201520594810.4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件專利名稱為「一種散熱基體及密封型PTC熱敏電阻加熱器」。2020年1月3日,郭某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0年7月9日作出第4538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具進步性,作出系爭專利權有效的決定。郭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中國大陸國知局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1的基礎上,基於其所掌握的該技術領域知識及能力,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獲得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進步性。故作出撤銷國知局所為之決定,且命國知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A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與引證1的區別特徵為「所述腔體的左側和右側的外壁均為沿所述腔體長度方向延伸的槽狀結構」。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1的基礎上,不會產生在兩側外壁上設置槽狀結構以提供向外變形後的容納空間的改進動機,現有技術既未公開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的槽狀結構,也沒有給出技術教示,亦無證據顯示在腔體外壁設置槽狀結構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想到的技術手段。綜上,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將區別特徵應用到引證1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認定系爭專利無效的行政判決。  
 
資料來源: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中國知識最高產權法庭,2025年2月21日。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