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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首例支持行為保全復議裁定

2025.02.06

行為保全為一種民事臨時救濟措施,其目的在於避免申請人在判決前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但同時也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如法院對行為保全的審查標準過於寬鬆,容易造成權利濫用;然若標準過於嚴苛,則無法充分發揮該制度功能,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設計的電路布局權糾紛行為保全復議案,透過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利益失衡及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特別是涉案被訴侵權晶片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機會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認定涉案行為保全申請符合准許條件。該復議裁定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首例支持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行為保全復議裁定。

澤某公司認為芯某公司、馳某公司侵害其電路布局權,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無錫中院)提起訴訟。立案後,澤某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責令芯某公司、馳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電路布局權的行為。無錫中院裁定:馳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分別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晶片。馳某公司、芯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與本案相關的是,芯某公司委託馳某公司代為委託加工製造的50片晶圓(折合約50萬顆晶片),已由晶片製造公司交付給晶片封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進行復議後認為,澤某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布局設計已由中國大陸國知局登記,澤某公司起訴時提供相關證據,初步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布局設計與澤某公司涉案布局設計相似度較高。其次,芯某公司、馳某公司的涉案晶片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損害澤某公司經濟利益,帶來交易機會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而作出行為保全,則可立即阻止被訴侵權晶片流入市場,有效阻止被訴侵權行為及其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再者,澤某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並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相對於不採取保全措施對澤某公司的損害而言,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芯某公司、馳某公司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最後,被訴侵權晶片在市場上有充足的可替代產品以供選擇,且並不涉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故是否准許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並不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定駁回馳某公司、芯某公司的復議請求。

資料來源: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1月8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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