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工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甲公司)起訴主張,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乙公司)所持有的一件發明專利大部分技術特徵來自上海甲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的技術,請求確認涉案專利權歸上海甲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時表示,2018年7月,上海甲公司的關係企業(即丙公司)與安徽乙公司的關係企業(丁貿易公司)簽署A合約,約定丙公司為丁貿易公司提供建設聚乳酸裝置的基礎工程設計工藝包、技術服務及工藝設備。2018年9月,上海甲公司與安徽乙公司就「丙交酯精餾裝置專案」簽署合約,合約內約定上海甲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用於「丙交酯精餾裝置專案」的相關產品和設計工藝,並提供技術服務。
丙公司出具《聲明》,對於丙公司根據A合約向丁貿易公司提供的技術,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和擁有專利的權利歸屬於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於2019年申請涉案專利並於2020年獲得專利權。
一審法院認為,從專利申請和核准記錄來看,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均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的貢獻,且難以區分貢獻大小,應推定雙方對涉案專利權共有,判決確認上海甲公司為涉案專利的共有權人。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審理中指出,A合約第6章權利限制部分約定在未得到丙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丁貿易公司不得將在該合約內獲得的資訊透露給任何協力廠商。2019年2月,丁貿易公司、安徽乙公司與丙公司簽署轉讓協定,約定將A合同轉讓給安徽乙公司,安徽乙公司承擔丁貿易公司在A合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經技術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絕大部分技術特徵來自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且涉案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後,為了與對比文件區隔,安徽乙公司對原權利要求1進行部分修改,加入的技術特徵可對涉案專利具有明顯實質性技術貢獻,惟這些技術貢獻正是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為,雙方對於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均做出貢獻。但根據本案證據,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對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主要貢獻,安徽乙公司在其中作出的技術貢獻所佔比例較小。在有合約明確限制的情況下,安徽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利用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即使在該技術方案基礎上作出一定的改進,但由於違背合約之約定和上海甲公司的意願,安徽乙公司也不當然因其提供改進方案而享有涉案專利權。對上海甲公司而言,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被公開後,其已被動失去了對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權,如果再與安徽乙公司共有涉案專利權,權利行使上還會受到共有專利權人的牽制。判決雙方共有專利權不能充分保護上海甲公司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技術成果的順暢轉化利用。安徽乙公司違背誠信原則,具有明顯過錯,且在整體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作出的技術貢獻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改判上海甲公司為涉案專利權人。
資料來源: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不应享有专利权,2025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11.html>
一審法院審理時表示,2018年7月,上海甲公司的關係企業(即丙公司)與安徽乙公司的關係企業(丁貿易公司)簽署A合約,約定丙公司為丁貿易公司提供建設聚乳酸裝置的基礎工程設計工藝包、技術服務及工藝設備。2018年9月,上海甲公司與安徽乙公司就「丙交酯精餾裝置專案」簽署合約,合約內約定上海甲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用於「丙交酯精餾裝置專案」的相關產品和設計工藝,並提供技術服務。
丙公司出具《聲明》,對於丙公司根據A合約向丁貿易公司提供的技術,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和擁有專利的權利歸屬於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於2019年申請涉案專利並於2020年獲得專利權。
一審法院認為,從專利申請和核准記錄來看,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均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的貢獻,且難以區分貢獻大小,應推定雙方對涉案專利權共有,判決確認上海甲公司為涉案專利的共有權人。上海甲公司、安徽乙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審理中指出,A合約第6章權利限制部分約定在未得到丙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丁貿易公司不得將在該合約內獲得的資訊透露給任何協力廠商。2019年2月,丁貿易公司、安徽乙公司與丙公司簽署轉讓協定,約定將A合同轉讓給安徽乙公司,安徽乙公司承擔丁貿易公司在A合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經技術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絕大部分技術特徵來自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且涉案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後,為了與對比文件區隔,安徽乙公司對原權利要求1進行部分修改,加入的技術特徵可對涉案專利具有明顯實質性技術貢獻,惟這些技術貢獻正是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向安徽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為,雙方對於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均做出貢獻。但根據本案證據,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對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主要貢獻,安徽乙公司在其中作出的技術貢獻所佔比例較小。在有合約明確限制的情況下,安徽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利用上海甲公司及丙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即使在該技術方案基礎上作出一定的改進,但由於違背合約之約定和上海甲公司的意願,安徽乙公司也不當然因其提供改進方案而享有涉案專利權。對上海甲公司而言,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被公開後,其已被動失去了對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權,如果再與安徽乙公司共有涉案專利權,權利行使上還會受到共有專利權人的牽制。判決雙方共有專利權不能充分保護上海甲公司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技術成果的順暢轉化利用。安徽乙公司違背誠信原則,具有明顯過錯,且在整體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作出的技術貢獻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改判上海甲公司為涉案專利權人。
資料來源: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不应享有专利权,2025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