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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虛擬的邊界—延展實境中的日本意匠法

2024.12.12

一、前言:
西元1999年末,PlayStation 2主機上市前夕,Sony發表了以「PlayStation 9」為主題的宣傳短片,影片中描繪了未來即將上市的PlayStation 9主機可能的樣貌及功能,PlayStation 9主機是以能握持在掌中的透明水晶球體呈現,水晶球體內部的電子孢子(electronic spores) 能夠進入到玩家的大腦中,帶領玩家至各種虛擬遊戲世界中,獲得如同身臨其境般的遊戲體驗,而這一切的開端,將從PlayStation 2開始。
這部充滿幻想及創意的宣傳短片發表後,在那個仍以陰極射線管 (Cathode ray tube, CRT) 顯示器為主流的年代,不少玩家期盼著未來能如同宣傳短片所描繪一般,打破現實與虛擬的邊界,獲得身臨其境般的真實的遊戲體驗。
隨著時代的演進,厚重的CRT顯示器早已被平面顯示器所取代,在設計專利的領域中,設計專利所能保護的對象也從只能保護「具有三度空間的物品外觀」,轉變為將電腦生成的「電腦圖像 (image)」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視為應用在「顯示螢幕」上的花紋,而納入設計專利的保護之中。
近年來,隨著延展實境 (Extended Reality, XR) 及穿戴式電子設備技術的逐漸或成熟,電腦生成的虛擬數位內容已經不再被侷限在顯示螢幕的框架下,我國設計專利中對於「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必須要「應用在物品」的限制,反而形成一道枷鎖,無法滿足現今科技的需求。

二、延展實境 (Extended Reality, XR):
延展實境 (XR) 泛指虛擬與現實交錯融合的技術的總稱,其包含了虛擬實境 (Virtual Reality, VR)、擴增實境 (Augmented Reality, AR),及混合實境 (Mixed Reality, MR) 等各種不同的技術,讓人們與電腦生成的虛擬物件之間能產生更加真實的互動。
根據Paul Milgram等人所定義的現實-虛擬的連續系統 (Reality-virtually continuum),完全的真實與完全的虛擬分別為位於此連續系統的兩端,擴增實境 (AR) 技術是在現實世界中疊加虛擬資訊或物件,較靠近完全的真實;虛擬實境 (VR) 是將現實世界摒除於外,所見所聞皆是由電腦生成的虛擬環境及虛擬物件,達到身歷其境的效果,較靠近完全的虛擬;介於兩者之間的不完全真實環境或不完全虛擬環境,則可稱為混合實境 (MR),混合實境 (MR) 是一種結合虛擬實境 (VR) 以及擴增實境 (AR) 的技術,在混合實境 (MR) 中,同時結合了來自物理環境(現實世界)的感官輸入以及由電腦生成(虛擬物件)的感官輸入,且虛擬物件可以通過現實世界的變化而產生反應。
進一步,穿戴式電子設備則是在延展實境 (XR) 技術中,讓使用者與虛擬物件進行互動的重要媒介,其能夠通過捕捉使用者的各種動作,將其轉化為電子訊號,而在電腦生成的虛擬環境中模擬出對應的動作及反應,並且能提供相對應的感官回饋,讓虛擬物件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變得更加真實及多樣化;頭戴式電子設備更能打破傳統顯示器的框架,虛擬物件不再受到螢幕框架的限制而能直接顯示在使用者眼前,讓人們能夠得到如同身歷其境般的沉浸式體驗。
並且,延展實境 (XR) 技術可被應用至各種領域,例如遊戲、影音體驗、模擬訓練、醫療、教育、工業製造、遠端協作等等,近年來眾多公司亦紛紛投入頭戴式電子設備的研發,相關產品也已經問世,如HTC VIVE系列、PlayStation VR系列、Microsoft HoloLens 系列、Meta Quest系列,及Apple Vision Pro等等。

三、日本意匠法中的圖像意匠:
為了因應諸如延展實境 (XR) 之新興科技的發展,讓未直接依附於物品上的圖像本身也能得到充分的專利保護,日本在2020年4月1日後所施行的日本意匠法中,將「圖像意匠」獨立於物品之外,並且規範「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擴及「操作圖像(供操作機器用之圖像)」與「表示圖像(用來顯示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圖像)」。



操作圖像,如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GUI) 或用以啟動應用程式的圖式 (ICON);表示圖像,如表示測試結果的圖像或表示時間的圖像。(註:圖片擷取自「画像意匠として保護可能な範囲の明確化について」簡報第10頁,(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wg/document/23-shiryou/03.pdf))

然而,在急速發展的延展實境技術下的「虛擬空間」中所使用的「圖像」有著異於傳統「圖像」的特質,針對「虛擬空間」中所使用的哪些「圖像」能受到「圖像意匠」的保護引起眾多的討論;日本特許廳在2023年9月舉行的「第23次設計審查基準工作小組」中針對「圖像意匠」所能保護的範圍進行了明確化的定義,並且在2024年3月發行「虛擬空間的圖像意匠申請指南(仮想空間において用いられる画像の意匠登録出願に関するガイドブック)」提供給民眾作為申請時的參考。
由於日本意匠法所保護的「圖像意匠」限制在「供機器操作用的操作圖像」以及「用來表示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表示圖像」,因此,與機器的功能無關的圖像(例如電影、遊戲等等內容圖像或是桌面的壁紙之裝飾圖像),被認為是與機器的附加價值無高度關聯,保護的必要性低,並非是日本意匠法保護的對象;在「虛擬空間的圖像意匠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中則說明,如果虛擬空間中使用的圖像,符合「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的要件,則可被認為是日本意匠法所保護的對象。
針對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1項中的「機器」一詞,則認為「具有諸如電器外觀之3D物件之類的虛擬物件」不符合「機器」之定義,並且認為「僅透過影像顯示功能顯示之圖像」不屬於「表示圖像」,換句話說,「用來操作虛擬空間中的虛擬機器的操作圖像」或「用來顯示虛擬空間中的虛擬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表示圖像」皆非日本意匠法所保護的對象。

四、虛擬空間中的圖像意匠:
申請指南中進一步提供了下列的範例(以下引用申請指南(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document/kaso-gazo-guidebook/guidebook.pdf) 第9頁、第10頁、第22頁、第24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中範例),作為判斷虛擬空間中使用的圖像是否符合「圖像意匠」的要件的參考。



範例1至3的圖像的用途皆為輸入文字,雖然其顯示的方式不相同,但是皆可以被認為是「操作圖像」,屬於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



範例4只是在虛擬空間中的單純具有電腦配件(鍵盤)的外觀的圖像,不屬於「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而非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而依據範例5的說明書內容可得知,範例5是遊戲軟體啟動後才顯示的遊戲內的圖像,不屬於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



範例6為真實的機器發揮了時間量測功能後所顯示的圖像,屬於機器執行其功能而顯示的圖像,為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範例7的圖像僅為虛擬空間中的裝飾,非圖像意匠保護的對象。



範例8中的虛擬物件(虛擬筆)作為啟動應用程式的ICON使用,使用者在虛擬空間中選擇虛擬筆後,能啟動繪圖功能,並在虛擬空間中繪製線條,由於該虛擬筆為ICON用圖像,而可受到日本意匠法的保護。



範例9的虛擬角色為在虛擬空間中警告使用頭戴式顯示器的使用者與障礙物碰撞的風險的警示圖像,由於該虛擬角色是在機器執行檢測障礙物的功能後而顯示的圖像,屬於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表示圖像,而可受到日本意匠法的保護。



範例10,即使在虛擬空間內的商店空間中所設置的虛擬攤位,如果能通過接近虛擬攤位的圖像而將圖像轉換為產品導覽畫面,可被認為是用於操作具有產品導覽功能的機器的圖像,屬於「操作圖像」,而可受到日本意匠法的保護。



範例11,在虛擬空間顯示的圖像如果是用於操作遠距的工廠中的機械手臂,屬於「供機器操作用的圖像」,而可受到日本意匠法的保護。

五、圖像意匠的邊界?
由前述的範例看來,雖然現行的日本意匠法已將「圖像意匠」獨立於物品之外,能直接保護「圖像」本身,但是仍然秉持著具有高度附加價值的「圖像」,才能受到日本意匠法保護的價值之態度,限制「圖像意匠」必須要與「機器」的操作或是功能高度相關的「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才符合「圖像意匠」所要保護的對象。因此,虛擬空間中的虛擬物件/虛擬角色如果不是單純作為虛擬空間中的裝飾而能符合特定的條件,滿足「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的定義,則可被認為是屬於日本意匠法保護的對象。但若只是通過諸如頭戴式顯示器等資訊處理裝置執行其功能(影像顯示功能),而在虛擬空間中顯示的「裝飾用的圖像」,則被排除在日本意匠法的「表示圖像」之外,無法受到日本意匠法的保護。
關於「具有諸如電器外觀之3D物件之類的虛擬物件」不符合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1項中的「機器」之定義,筆者認為其原意應該是,在虛擬空間中所顯示的「具有電器外觀之虛擬物件」通常只空有機器的外觀,而不具備機器的實際功能,即使是應用在前述的「虛擬機器」上的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也只是透過頭戴式電子設備的影像顯示功能進行顯示,而非實際發揮「虛擬機器」的功能,不具有任何能提升「虛擬機器」的附加價值,因而被認為不具有保護的價值。
若探究範例5的情境,在虛擬空間玩的「遊戲」中選擇了遊戲內的「虛擬鍵盤」後,可以在「遊戲」中「輸入文字」,這樣的「虛擬鍵盤」在筆者看來,其本質應該仍然是用於操作並且實際發揮「輸入文字」的功能之操作圖像,與範例8中「虛擬筆」的使用情境類似,因此,筆者認為範例5的「虛擬鍵盤」應該有機會被解釋成用於啟動一種「文字輸入應用程式」的「ICON用圖像」,符合圖像意匠的規定;然而,在申請指南中解釋,由於範例5的「虛擬鍵盤」是「啟動遊戲軟體後」才顯示的「遊戲內圖像」,被認為不符合圖像意匠所保護的對象,但筆者認為,畢竟在虛擬空間玩的遊戲,又何嘗不是另一種虛擬空間,而範例5的「虛擬鍵盤」實質上仍是操作並且發揮文字輸入功能,應該有機會被解釋成是圖像意匠保護的對象。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未來虛擬物件的態樣也將越來越多元,虛擬物件與人們之間的互動也將變得越來越直接與真實,虛擬與真實的邊界也將越來越模糊,圖像究竟是應用在真實機器、真實機器的遠端映射、具有與真實機器相同功能的虛擬機器、混合實境中的真實機器、混合實境中的虛擬機器或虛擬實境中的虛擬機器,其差異性也會越來越模糊,難以通過應用在真實機器或虛擬機器來明確劃分是否能受到圖像意匠的保護。在筆者看來,如果「虛擬物件」不是單純的「虛擬裝飾」,並且能通過與使用者的互動而有反應,或許就具有保護的價值。

六、結語:
我國現行的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電腦圖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為了因應新興科技的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2020年以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的方式,放寬了對「物品」一詞的解釋,將「電腦程式產品」解釋成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因此,只要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然而,把「電腦程式產品」強行解釋成「物品」的方式,一直飽受批評,認為應該還是需要直接修法,拿掉「應用於物品」之限制。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4年9月11日所公布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有意將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修成「以電腦程式或其他數位技術產生之圖像,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而直接將「圖像」獨立於物品之外。
然而,從目前公布的資訊並未說明是否會對能受到專利法保護的「電腦圖像」的類型加以限制,或是任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數位技術產生之圖像,例如在虛擬空間中僅具有裝飾性功能的圖像,是否都能被納入我國的設計專利中進行保護?
如果參考現行的專利審查基準中對於「電腦圖像」一詞的解釋,「電腦圖像」指單一之圖像單元,其以一個圖像 (image) 來表達一個顯示訊息可供操作的物件 (object)檔案夾應用程式,前述的解釋似乎偏向操作圖像或表示圖像,但也沒有直接排除不符合上述的定義之圖像;若進一步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空間設計、圖像設計、元宇宙的設計專利保護」一文,則只有說明元宇宙的物件或場景也有機會申請設計專利,可以參考圖像設計或室內設計的記載方式,來揭露主要主張的物件或場景,因此,筆者推測目前智慧財產局對於「虛擬空間」、「虛擬物品」是否能透過「設計專利」進行保護似乎抱持著較開放的態度。因此,未來修法後,虛擬空間中僅具有裝飾性功能的圖像是否符合以電腦程式或其他數位技術產生之圖像的定義,而能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或是會將其歸類於專利法第124條所規定的不予設計專利之對象,尚待智慧財產局訂出相關的規定及說明。
隨著科技的發展,如今PlayStation系列已經發展到PlayStation 5,並且可以搭配PS VR2頭戴式裝置來進行虛擬實境的遊戲體驗,虛擬與真實的邊界已逐漸被打破,相信PlayStation 9宣傳短片中所描繪的未來近在眼前;因此,建議與前述技術相關的行業及從事人員,應就與設計相關的技術進行及早因應及規劃,以取得較周全的專利保護。

參考資料:
JPO網站:
「仮想空間において用いられる画像の意匠登録出願に関するガイドブック」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kaso-gazo-guidebook.html
産業構造審議会知的財産分科会意匠制度小委員会第23回意匠審査基準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議事次第・配布資料一覧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wg/23-shiryou.htm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於1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s://www.tipo.gov.tw/tw/cp-884-882633-24b89-1.html
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751-979687-69f9a-101.html
元宇宙概念相關技術分析報告
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750-916016-0a2d2-101.html
空間設計、圖像設計、元宇宙的設計專利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s://www.tipo.gov.tw/tw/cp-56-910580-037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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