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一般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獨立項之內容通常會以較為上位的方式進行布局,為的就是希望在具體實施例的基礎上盡量擴大專利權所能涵蓋的保護範圍,但在擴大的同時還需符合專利法對於明確性的相關規定,也因此,如何在請求項的上位化與明確性之間取得平衡,對於確保專利權有足夠之涵蓋範圍以及有效性至關重要。
二、實務情形
部分申請人為了能夠快速取得專利,通常會選擇申請新型專利,而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制度,因為無須經由審查委員的前案檢索以及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因此通常申請人會嘗試布局較為上位化的請求項。依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當申請人在布局較為上位化的請求項時,難免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出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專利法第112條第5款之規定,亦即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換言之,對於審查委員而言,該請求項所描述之元件並無確實記載相關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舉例而言,以「紙盒、紙板」具有二標的之情形來說,紙盒因為結構具體明確,故僅要敘述得宜,通常不會有爭議。但針對紙盒的原材料紙板而言,因為紙板為尚未經過彎折而定型成紙盒之片體,故其整體外觀勢必為一多邊形的片狀結構,又因為紙板的變化性大,不同形狀的紙板經由不同的彎折手法可以構成相同形狀的紙盒,也因此一般申請人在撰寫類似紙板類結構的請求項時,並不會將紙板的具體形狀,即具有幾個邊、幾個折線等輪廓形狀的技術特徵非常具體地進行描述,因為這只是其中一種實施態樣,故為了符合專利法明確性的規定,一般會以功能性的描述來指稱該紙板具有構成該紙盒之切線及輪廓線條之結構特徵。
但依筆者經驗,目前審查委員仍持比較保守態度,無法接受以功能性描述紙板之構成。考量加速新型申請案之核准,申請人可僅保留與「紙盒」相關的請求項,對於紙板相關之請求項時,則可考慮進行分割並改請為發明專利繼續爭取紙板相關發明之保護。
除上述例子外,筆者尚看過類似的例子,例如「鼓的敲擊機構」,其設置有滑動組件,滑動組件的主要功能在於使擺動搖臂的套筒能沿著長導槽來回移動。而滑動組件在保有前述功能的原則之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實很容易就可以想到能達到相同目的的多種不同結構,因此一般在撰寫請求項時,並不會特別在獨立項明確界定滑動組件的具體結構,而是以上位名稱加上連結關係之描述取而代之。
雖然本案起初審查委員同樣仍持比較保守態度,無法接受以功能性描述滑動組件之構成,但經多次溝通及申復說明,最終獲得審查委員的認同。
三、經驗統整
由上述的二個例子中可以看出,在撰寫請求項時對保護範圍的拿捏確實對申請人造成不少的困擾,因為多數情形可視為審查委員的主觀見解。根據審查基準有關形式審查要件的相關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即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以及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物品請求項如存在一個以上屬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該新型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前述例子中,屬於次標的之紙板本身已經是個符合有具體形狀及構造之物品,更何況紙板上所具有的各結構特徵也有具體的描述,該些結構特徵正是用以構成主標的紙盒的結構;同樣的,滑動組件與其他元件之連結關係也有具體的描述,說明書中更有具體實施方式說明,因此在參酌審查基準的內容之下而撰寫出的請求項,智慧局仍舊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顯然與審查基準之規定大有出入。
因此,針對類似的案件情形,建議申請人可優先考量次標的物的必要性,例如若商業上實施非以次標的物進行販售,則可考慮僅保護主標的物,但如是以次標的物進行販售時,例如燈籠,通常都是以尚未進行裁切組裝狀態之紙板進行販售,且變化性不大的狀態下,則建議將整體結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或是於說明書中盡量提供多個實施例,雖然容易會造成申請專利範圍的過度限縮,但相對的將較能保護到申請人具體實施的創作及避免收到不符規定之審查意見。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一般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獨立項之內容通常會以較為上位的方式進行布局,為的就是希望在具體實施例的基礎上盡量擴大專利權所能涵蓋的保護範圍,但在擴大的同時還需符合專利法對於明確性的相關規定,也因此,如何在請求項的上位化與明確性之間取得平衡,對於確保專利權有足夠之涵蓋範圍以及有效性至關重要。
二、實務情形
部分申請人為了能夠快速取得專利,通常會選擇申請新型專利,而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制度,因為無須經由審查委員的前案檢索以及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因此通常申請人會嘗試布局較為上位化的請求項。依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當申請人在布局較為上位化的請求項時,難免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出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專利法第112條第5款之規定,亦即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換言之,對於審查委員而言,該請求項所描述之元件並無確實記載相關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舉例而言,以「紙盒、紙板」具有二標的之情形來說,紙盒因為結構具體明確,故僅要敘述得宜,通常不會有爭議。但針對紙盒的原材料紙板而言,因為紙板為尚未經過彎折而定型成紙盒之片體,故其整體外觀勢必為一多邊形的片狀結構,又因為紙板的變化性大,不同形狀的紙板經由不同的彎折手法可以構成相同形狀的紙盒,也因此一般申請人在撰寫類似紙板類結構的請求項時,並不會將紙板的具體形狀,即具有幾個邊、幾個折線等輪廓形狀的技術特徵非常具體地進行描述,因為這只是其中一種實施態樣,故為了符合專利法明確性的規定,一般會以功能性的描述來指稱該紙板具有構成該紙盒之切線及輪廓線條之結構特徵。
但依筆者經驗,目前審查委員仍持比較保守態度,無法接受以功能性描述紙板之構成。考量加速新型申請案之核准,申請人可僅保留與「紙盒」相關的請求項,對於紙板相關之請求項時,則可考慮進行分割並改請為發明專利繼續爭取紙板相關發明之保護。
除上述例子外,筆者尚看過類似的例子,例如「鼓的敲擊機構」,其設置有滑動組件,滑動組件的主要功能在於使擺動搖臂的套筒能沿著長導槽來回移動。而滑動組件在保有前述功能的原則之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實很容易就可以想到能達到相同目的的多種不同結構,因此一般在撰寫請求項時,並不會特別在獨立項明確界定滑動組件的具體結構,而是以上位名稱加上連結關係之描述取而代之。
雖然本案起初審查委員同樣仍持比較保守態度,無法接受以功能性描述滑動組件之構成,但經多次溝通及申復說明,最終獲得審查委員的認同。
三、經驗統整
由上述的二個例子中可以看出,在撰寫請求項時對保護範圍的拿捏確實對申請人造成不少的困擾,因為多數情形可視為審查委員的主觀見解。根據審查基準有關形式審查要件的相關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即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以及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物品請求項如存在一個以上屬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該新型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前述例子中,屬於次標的之紙板本身已經是個符合有具體形狀及構造之物品,更何況紙板上所具有的各結構特徵也有具體的描述,該些結構特徵正是用以構成主標的紙盒的結構;同樣的,滑動組件與其他元件之連結關係也有具體的描述,說明書中更有具體實施方式說明,因此在參酌審查基準的內容之下而撰寫出的請求項,智慧局仍舊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顯然與審查基準之規定大有出入。
因此,針對類似的案件情形,建議申請人可優先考量次標的物的必要性,例如若商業上實施非以次標的物進行販售,則可考慮僅保護主標的物,但如是以次標的物進行販售時,例如燈籠,通常都是以尚未進行裁切組裝狀態之紙板進行販售,且變化性不大的狀態下,則建議將整體結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或是於說明書中盡量提供多個實施例,雖然容易會造成申請專利範圍的過度限縮,但相對的將較能保護到申請人具體實施的創作及避免收到不符規定之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