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臺灣】「商業上的成功」若非由技術特徵直接導致,不構成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

2023.04.06

原告為發明第I355270號專利權人(下稱系爭專利),後經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對之提起舉發。雖原告曾提出更正,然參加人主張更正後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案經被告審查,認前揭原告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作部分請求項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前揭部分請求項舉發成立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駁回,原告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爭點之一在於,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藥品係自2012年至2019年來唯一用於愛滋病毒暴露前預防性投藥,在全球市場具有獨占地位,具商業上成功,因此本件具有肯定進步性之輔助因素存在,系爭專利自具進步性。
 

智慧局行政處分見解

按專利進步性之判斷首應審酌其技術內容與先前技術的差異,至於「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之一,並非唯一因素,原告所提證據亦無法證明該商業上成功乃基於系爭專利發明所直接導致,且專利產品在商業上成功與否,除其技術特徵外,尚可能因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市場供需情形、整體社會經濟景氣等因素相關聯。智慧局主張應駁回原告之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見解

原告雖提及系爭專利藥品於2018年營收近30億美元,然上開報導並無客觀實驗數據可證明該商業上之成功係該藥劑之技術特徵直接導致的;另系爭專利藥品做為愛滋病毒暴露前預防用藥之新聞報導及關於其具市場獨占地位之新聞報導等資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出並非所有醫藥專利最後均有能力成為專利藥品,故原告所提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系爭專利之產品為搶占市場先機或善用市場機制形成獨占而獲致相當成功銷售額度之藥品,尚難逕認該成功必然係由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直接導致。進一步來說,系爭案是否具備「商業上成功」之進步性輔助判斷因素,判斷重點應在於該成功是否係由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直接導致,此與系爭案之產品是否使用習知元件或非專利元件無必然關聯性,若以原告主張之判斷方式,將造成未含有非專利元件或習知元件但技術水平仍較先前技術習知者低之技術(即未產生技術貢獻、不具進步性),卻因在市場上採取低價行銷、宣傳營銷等非技術因素而取得商業成功,也被認定具有進步性因素,不但不合理且有悖於藉由專利之技術特徵直接導致的商業上成功而輔助判斷該專利之進步性的本質。是以,駁回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上開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

 

資料來源:智慧局專利主題網,專利行政判決行109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2023年2月6日。<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41-918107-ba30d-101.html>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