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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判決結合動機是否一般非為判斷進步性之要件

2024.06.13

美國第10,229,586(簡稱’586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Google LLC,前述專利涉及一種無線感應器單元系統,在一感應器及一中繼器之間提供雙向通訊。Sonos, Inc.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586號專利的多個請求項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 Review, IPR),IPR請求人引用多件引證案,主張’586號專利的該些請求項為顯而易見,嗣後經PTAB立案。

PTAB審理中,IPR請求人根據其引用之多件前案,主張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結合複數前案的動機,遂使’586號專利顯而易見;進一步來說,IPR請求人可結合前案後據以完成’586號專利。專利權人對此表示IPR請求人未能證明前述主張之理由,然PTAB則在審理後,於最終書面意見中載明IPR請求人所提之假設性主張與其專家證人已可證明結合動機。專利權人不認同該最終書面決定,上訴至CAFC。

CAFC庭審時,指出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具結合前案的動機乃一種須依實質證據來判斷事實之程序,專利權人認為就本案之實質證據來看,IPR請求人提出結合的動機過於一般 (generic),沒有明確教示出具體記載在請求項中的延遲值 (delay value)。CAFC對該爭點表示,認為分析無須針對被挑戰的請求項的特定標的找出精確教示,CAFC認為本案實質證據可充分支持’586號專利係顯而易見的,是以,CAFC判決內容最後維持PTAB的最終書面決定。
 
資料來源:Google LLC, V. Sonos, Inc., Fed Circ.2023-1259, May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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