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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證據支持PTAB未偏離請求的理由,且合於顯而易見理論,CAFC維持PTAB作出之決定

2021.09.09

美國第9,340,614號專利、第9,266,951號專利與第9,890,210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Teva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GmbH(後稱Teva)。前述專利涉及降鈣素基因相關肽的人源化抗體。Eli Lilly and Company(後稱Eli Lilly)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前述專利內的部分請求項分別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主張前述系爭專利之於結合其引用的數件前案已顯而易見而無效,嗣後經PTAB立案。

PTAB聯合舉行三件IPR口審後,認為Eli Lilly引用的前案均揭露或教示被挑戰的請求項內每個限制特徵及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依照引用前案的教示且具將之結合的動機,並有成功達成所請發明的合理可預期性,發出合併三件IPR的最終書面意見,內容為三件系爭專利中被挑戰的請求項乃顯而易見的。Teva不服便向CAFC提起訴訟。

CAFC庭審中提到,Teva提出之主張包含PTAB偏離Eli Lilly於IPR主張的動機,於判斷結合動機上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此外,Teva即使在PTAB分析結合引用前案動機之下,本案所提交實質證據並不能支持PTAB的事實認定。然Teva提出的論點並不受CAFC認同。CAFC指出PTAB恰當地考量Eli Lilly提出的結合動機主張之相關證據,並闡明審查不能偏離請求中的理由,且提出本身對於顯而易見性的理論,然於本案中PTAB根據Eli Lilly提出的論點作出決定,且給予Teva回覆的機會,已依循其被賦予的授權,最後CAFC判決維持PTAB作出系爭專利顯而易見的決定。

資料來源:

1.  Court Upholds IPR Decision Canceling Claims as Obvious, IPO Daily News, August 17, 2021.
2.  Teva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Gmbh, V. Eli Lilly And Company, Fed Circ. 2020-1747, 2020-1748, 2020-1750., August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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