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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主要國家商標實務介紹──新加坡篇(一)

2014.08.01

175 期

東協主要國家商標實務介紹──新加坡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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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鳳英

東協簡介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稱「東協」,於1967年8月8日在曼谷成立,五個創始會員國家為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其後汶萊於1984年1月8日加入,越南於1995年7月28日加入、寮國和緬甸於1997年7月23日加入,柬埔寨於1999年4月30日加入,形成東協10國,持續至今。

東協的組織設有東協主席、東協高峰會、東協秘書處及東協非正式高峰會,分別運作組織內與各國間的事宜。其中,東協高峰會為東協最高決策機關,由東協各國領袖組成。各會員國主要就經濟、文化等方面議題召集討論,亦經常邀集區域鄰近國家參與,以加強雙方在各面向的合作關係。2007年舉行的高峰會議中,十國領袖決議,東協共同體將提前至2015年建立。而東協共同體包括三大支柱,分別為「東協政治安全共同體」、「東協經濟共同體」與「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

其中較值得關注的是「東協經濟共同體」。東協經濟共同體是東協經濟整合的終極目標,致力創造一個穩定、繁榮與具有高度競爭力的東協經濟區域,促成貨物、服務與專業勞力自由流通,同時期許各會員國間更自由的資本流動、平等的經濟發展,並能縮減貧富與社會經濟的差距。

為期建立東協共同體,智慧財產權為東協經濟共同體的重要具目之一,其中,有關著作權部分,多年來持續討論並達成著作權主要項目之整合,而商標權利的保護,亦是一大目標。

依據新加坡智慧局的報導,東協會員國智財局的首長於今年6月30日至7月3日在越南胡志明市開會,目的在促進關於智慧財產的整合。會中,亦由越南與新加坡二國的智財首長共同簽署備忘錄,以加強二國間關於智慧財產的利用與合作。

現時,各國商標規範及實務並不一致,因此,商標權人仍有必要一一認識各個東協會員國的商標制度及實務,以推廣在東南亞地區的行銷。

新加坡實務介紹

新加坡位於馬來半島南端,毗鄰麻六海峽南口,以及鄰近的島嶼組成。19世紀成為英國的殖民地,亦曾被馬來西亞統治,至1965年8月9日獨立。由於地理位置的特殊,新加坡迅速成為富裕的國家。又因新加坡本身由多元民族組成,亦是全球國際化的國家之一。

現行的新加坡商標法係於1998年修正公布,最近的一次修正於2005年完成,其制度尚保留部分英國商標實務,如允許系列商標的註冊。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新加坡商標的組成元素包括文字、字母、數字、簽名、圖形、標題、標籤、票券、形狀、顏色、包裝外觀或其組合式。準此,通常的商標態樣,舉凡文字、圖形、立體形狀、顏色,甚至聲音及氣味均可在新加坡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必須注意的是,商標應具有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方可獲准註冊。

商標經申請、審查、註冊後取得10年的效力。10年屆期得申請展延以維持權利。新加坡商標申請時,一件申請案可指定一類或數類的商品/服務,惟須類別數繳交規費。關於商品/服務分類的標準係依尼斯國際分類(與台灣同),惟新加坡商品/服務之敘述應依該國制定的敘述方式。

雖然,新加坡受英國的影響,未註冊的商標享有習慣法(Common Law)的保護,但在權利執行上,未註冊的商標只能主張攀附(passing-off),並無法向海關請求擋關。因此,註冊商標權人得請求海關進行邊境措施,以排除可能的侵權行為。本所可提供新加坡海關登記之服務。
關於商標申請案的審查,審查員會依新加坡商標法的規定,逐項審酌申請之商標是否符合註冊要件。依新加坡商標法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可區分為絶對不准註冊事由(第7條)及相對不准註冊事由(第8條)。

常見的絶對不准註冊事由如:

商標欠缺識別性;
申請之商標包含商品品質、數量、價值、產地來源、其他與商品/服務之性質有關之說明;
商標只由習慣上通用之文字或記號組成;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欺罔公眾;
依新加坡法令禁止在新加坡註冊或使用者;惡意註冊或使用者;等等。

而常見的相對不准註冊事由則為:

以相同於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前之商標於相同之商品/服務;
以相同於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前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與該他人商標類似商品/服務或以近似於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前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與該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服務,且有使公眾混淆之虞;
申請之商標全部或一部為在新加坡己著名之商標;等。

申請之商標如因欠缺識別性遭核駁,倘申請人能提出該商標在申請日前因使用而取得識別性(第7條第2項),該商標得以註冊。以彩色商標為例,近年來時有以商店外觀或營業處所外觀申請顏色商標者,如7-11,加油站,在申請人提出大量及長期使用資料並強調指定之顏色為識別來源的主要因素之一後,審查員始接受該商標之註冊。

 


     

[待續]

參考資料:

1.  http://www.aseancenter.org.ts/ASEANintro.aspx
2. 新加坡商標法及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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