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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主要國家商標實務介紹──新加坡、馬來西亞篇(二)

2014.10.01

176 期

東協主要國家商標實務介紹──新加坡、馬來西亞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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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鳳英

 

新加坡商標申請時,除形式審查外,尚須就實體的可是否符合註冊要件進行審理。由於商標是表彰商品/服務來源的表徵,申請的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為審查時的第一要務。欠缺先天識別性的商標若能提出累積使用後可使消費者識別商標來源的使用資料,並使審查員接受該使用資料,該申請案就有機會獲准註冊,如前次所提的案例。其他絶對不准註冊的情形女如申請之商標包含商品品質、數量、價值、產地來源、其他與商品/服務之性質有關之說明;商標只由習慣上通用之文字或記號組成;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欺罔公眾;茲再以數例簡介上述條款的適用:

審查商標是否符合註冊要件時應以整體為判斷的依據。若商標的其中一部分文字的意義可作為商品或服務有關的說明時,即符合不准註冊的定。如doublemint,mint指薄荷,doublemint指雙份薄荷或雙倍薄荷,若使用之商品與薄荷有關時,則不准註冊。又如「高麗」二字雖指韓國,具地理名詞的意義,會使一般消費者聯想其商品的來源與韓國有關,故不准註冊。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地名皆不得註冊,一般而言,若地名與商品或服務間具有關聯性時,該地名基本上不得註冊,如Sentosa (聖淘沙)用於T恤,Mediterranean使用於地中海運輸是。

又如 false eyeslashes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香水,雖不包括假睫毛,但商標整體易使人與特定商品產生聯想,因此不能註冊。惟如Mr. Sushi 商標指定使用於日式食物,包括壽司、、;米;咖啡;茶、、等商品,由於整體因加上Mr.乙字可作為辨識來源的依據,因此符合註冊要件。

新加坡是亞洲地區國際化較深的國家之一,從每年商標申請統計近八成的案件係由非新加坡人申請可見端倪。審查時間短及e化程度高均是吸引各國申請的有利條件。本所承辦經驗豐富,讀者如在該國遇到任何問題,可洽本所諮詢。

馬來西亞商標實務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早期曾受英國統治,因此在法律上亦有些許受英國的影響。現行的商標法係以1976年的第175號法案為主軸,至今經過數次修正,如1994年、2000年及2002年。為因應時代潮流,2000年的修正案正式廢除源自英國體系的A部與B部註冊制;2011年修正的商標規範如增列電子送件、商標權限自七年修改為十年、、。

依商標法第3條第1項,商標包括圖形、標籤、票券、簽名、文字、字母、數字或其結合式。依此,其呈現係以視覺可感知的為限,故聲音、氣味等並不得申請註冊。

商品及服務的分類係採尼斯國際分類,商品分34類,服務分11類,但馬來西亞是不接受跨類申請的國家之一,換言之,申請人需依國際分類的類別分別指定商品或服務個別申請。又為免註冊商標於日後遭侵害時法院見解與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不一致,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應具體明確,不宜籠統或使用含義廣泛的字眼。

申請的商標應由審查員審查是否合乎註冊要件,有無近似前案及是否使公眾誤認或欺罔為審查的要點。若商標的一部或全部有使會影響相關公眾選購該商品或服務時,即有欺罔之虞。若申請之商標為商品之來源或表示商品/服務的特性,此種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或品質者,當然不能註冊。

以「Orlwoola」商標為例。該商標係「all wool」的變形,雖然指定商品不包括毛織品,但審查員仍認為消費者可能誤認誤信商品的品質或材質。又如「China-therm」商標之指定商品為温酒器,雖然商品不一定是磁器或來自中國,但商標整體有使消費者誤認,故而不准註冊。
又如「black gold」指定使用於珠寶商品,若指定商品並不含金或非金飾,該商標有使消費者誤信誤認;

然而「gold mountain」用於金飾則因其中的「mountain」不會全部置入商品,故得以註冊。

至於以地理名詞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審查時應衡酌:

1. 該地名是否為商品或服務的著名產地或提供地?
2. 該地是否為商品或服務的自然產物?
3. 該商標是否以通常文字表示?

若地名與商品來源無關,如「Roman Holiday」用於化粧品則准予註冊。

馬來西亞商標實務對於近似的審查相當嚴謹,不論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均在判斷之列,甚至已屆延展期限未依法延展的商標若其失效未及一年,亦列入審查範圍之內。判斷近似的主要原則為比較二商標間是否相同或其近似度有無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二商標的指定商品或服務是相同或有無關聯。

以「coca cola」與「pepsi cola」為例,由於二者均含有商品的cola乙字,其主要部分則為「coca」與「pepsi」,因此判定二者近似。又如「FRIGIKING」與「THERMO-KING」二者,則因KING為常見字,故准予二者併存。

若二商標一為字典可見的文字,另一為創新的文字,倘一般消費者通常可輕易區別其差異,二者或可併存,惟若二商標均為創用的文字,而近似度高時,該二商標將被視為近似,如「ALGECEL」與「ALGESILL」。

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標法及商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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