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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營業秘密不是你的營業秘密?!
【案例事實】
王董是一間小公司的老闆,最近發現有員工離職後另成立新公司,還將產製“眉角(訣竅) ”及廠商連絡資料一併帶走,更順勢挖走數間長期往來的客戶,導致公司收益銳減,王董一怒之下就到地檢署按鈴控告離職員工盜用公司的營業秘密。豈料該離職員工開庭時竟抗辯該等資料不屬於營業秘密而請求為不起訴處分,王董一聽到就跳腳了:「那明明就是我公司的營業秘密啊!咋就不算了?」
【法律分析】
一、營業秘密的定義:
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從該條規定可將營業秘密簡單區分為「技術性營業秘密」及「商業性營業秘密」,技術性營業秘密相對容易理解,通常為公司為投入資本及時間研發之成果,可為產品提昇競爭優勢,如遭竊取或外洩即無法藉此獲利,故有保密及受法律保障之必要。至於商業性營業秘密,常見者包括公司往來客戶名單、交易價格、未公開會議內容、創意發想草案、甚至是往來信件等,其重要性常常不亞於技術性營業秘密,亦應予以保護。
二、營業秘密三要件:
然而營業秘密除了應符合前揭類型外,尚要滿足營業秘密三要件,即(1)該資訊應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狀態,其秘密性為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與(2)該資訊「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乃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以及(3)該資訊已採「合理保密措拖」之保護,係指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950 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怎樣才算「合理保密措施」?
對於前述的營業秘密三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通常可以就「秘密性」及「經濟價值」輕易加以闡明,但就「合理保密措施」卻往往一問三不知,其原因可能是不熟悉法令而無採取保密行為之認知(例如只是存放在未上鎖櫃子或未加密電腦中),或是不能提出採取保密措施之具體客觀事實,進而遭認定不屬於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而在實務上常見的「合理保密措施」則有: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制定管理規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分級、加密、依所屬職務設定讀取/查詢權限)、於紙本文件及數位資料(含電子郵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並存放於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104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判決、103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判決、103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判決參照)。
四、本文案例情形:
倘若依離職員工抗辯所述,足以認定不具秘密性(例如產製“眉角”經長久實施後已成為業界習知技術)、欠缺經濟價值(例如廠商連絡資料可從公開資訊中取得)、又或者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公司新進員工均可閱覽複製)等情形,即不符合前述的要件,縱使王董自認為屬於其公司之營業秘密,仍非享有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最終檢察官也只能認為其告訴無理由,而對離職員工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小結:
因應近年來逐漸增多的營業秘密相關訴訟,司法機關已有彙整營業秘密釋明事項表予當事人填寫(https://mojlaw.moj.gov.tw/GetFile.aspx?PFID=0000282040),俾能快速釐清其營業秘密內涵及受保障之範圍,該事項表可供業界自行檢核確認有無合於法律規定,並據以規劃或改善其保密措施。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有助於營業秘密所有人能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改善其保密措施及管理制度,在保護其寶貴營業秘密的同時,也能維持良好競爭秩序,進而促成產業之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