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日本特許廳在2020年4月公布了新版意匠(相當於我國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此次修訂幅度極大,其內容包含保護對象之擴大、關連意匠(相當於我國之衍生設計)保護範圍之擴充、意匠權存續期間延長制度之導入、創作非容易性水準之明確化等,另因舊版意匠審查基準長年被詬病其文句表現過於艱深,故亦對意匠審查基準內容之用語、編排等進行全面修訂,且為了易於理解亦加入了大量例圖,整體修訂幅度之大,歷年罕見。以下,簡介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之內容。
二、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簡介
(一) 保護對象之擴大
近年來,企業越來越多透過建築物外觀與室內設計以強化其品牌之形象及價值,將其等納入設計保護對象之呼聲亦逐年升高,日本特許廳在本次意匠法修法中,將原本被認為不屬可供工業上利用之建築物、以及原本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且不符合成組設計規定之室內設計相關的意匠列為保護對象,其分別規定於意匠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之二。
1.建築物意匠之保護
首先,依據意匠審查基準記載,所謂意匠法上之建築物意匠必需同時滿足(1)為土地之定著物及(2)為人工構造物(包含土木構造物)之條件,例如包含商業用建築物、住宅、運動場、工廠、橋樑等(如下圖),但不包含非屬土地定著物之庭園燈、暫時設置之帳棚等及非屬人工構造物之自然景物(山、岩石、樹木等)。
【意匠法上之建築物例】
在判斷新穎性時,關於建築物之相同近似判斷,是基於兩意匠之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探討用途及功能是否具共通性,例如住宅、餐廳、醫院、辦公室等在「人進入其內部並停留一定時間」的用途及功能上是近似的。而觀察其外觀之方式,基本上是以人站在地面之視角並以肉眼觀察,非過度接近建築物而僅觀察細部,且是從複數個視點來綜合觀察。
在創作性之判斷上,若僅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之增減、超越物品範圍之構成的利用或轉用,會被視為不具創作性,具體例如下圖。
【從左至右依序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超越物品範圍之構成的利用、轉用之例】
【從左至右依序為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之增減之例】
2.室內設計之保護
依據意匠審查基準記載,所謂意匠法上之室內設計意匠必需同時滿足(1)為店鋪、事務所等設施之內部、(2)由複數個意匠法上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此處之圖像指顯示器上顯示的圖像或投影機所投射之圖像等)所構成、以及(3)室內設計整體產生統一美感等條件,如此即可作為一意匠一申請之例外提出申請。
此處之「店鋪、事務所等設施」只要是「供人在內部渡過一定時間」即可,包含例如店鋪、事務所、住宿設施、醫療設施、住宅等,甚至連客船、鐵道車輛等均包含內。而(2)由複數個意匠法上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所構成及(3)室內設計整體產生統一美感,是指透過複數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整體在視覺上產生一個完整、整合之美感。
【博物館內走廊之室內設計】 【辦公室之室內設計】
在判斷新穎性時,室內設計之相同近似判斷,同樣是基於兩意匠之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探討用途及功能是否具共通性,例如住宅臥室之室內設計與飯店客房之室內設計在「人進入至其內部並停留一定時間」的用途及功能是近似的。
【左圖為引證「Y邸之室內設計」,右圖為申請意匠「醫院會客室之室內設計」,兩者外觀近似且用途及功能為共通】
【左圖為引證「西式房間」,右圖為申請意匠「展示間之室內設計」,兩者用途及功能雖共通,但外觀不近似】
在創作性之判斷上,同樣的,若僅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增減,會被視為不具創作性,具體例如下圖。
【從左至右依序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簡單刪除之例】
【從左至右依序為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增減之例】
(二)原有保護對象之擴充
1.圖像意匠之保護擴充
依據舊版意匠法規定,以往之圖像設計,因要求物品與意匠之一體性,因此僅有記錄、顯示於物品之圖像始能作為保護對象。但隨著物聯網或AI等新數位技術之普及,越來越多非以實體產品而是以軟體或APP等為主體的服務。因應此需求,本次修訂新增可直接以圖像為申請標的之內容。
修訂後之審查基準規定,圖像意匠分為(1)意匠法上之圖像意匠、(2)包含作為物品或建築物一部分之圖像的意匠。
上述(1)意匠法上之圖像意匠,必須符合1.供操作機器用之圖像(簡稱「操作圖像」(請見下方上圖))或2.用來顯示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影像(簡稱「顯示圖像」(請見下方下圖))之至少一者。
【名稱:商品購入用圖像】
(網頁上之圖像)
【名稱:時刻顯示圖像】
(投影至壁面之圖像)
又,所謂(2)包含作為物品或建築物一部分之圖像的意匠,是指於物品之一部分包含圖像的意匠,其記錄於物品且顯示於物品之顯示部,必須符合1.用以發揮物品或建築物功能之操作圖像(請見下方上圖)或2.為達物品或建築物功能而進行必要顯示之顯示圖像(請見下方下圖)之至少一者。
【名稱:影印機】
【名稱:電子節拍器】
另外,例如電視節目之圖像、電影、藉由啟動遊戲軟體而顯示的遊戲圖像、風景照片等,並不符合上述(1)操作圖像或(2)顯示圖像之定義,非屬可申請圖像意匠之標的。
進而,圖像亦可申請成組意匠,且成組意匠之種類包含了「圖像與圖像」、「圖像與物品」、「圖像與建築物」、「圖像與物品與建築物」等多種組合。
【圖像與圖像之例】
【物品與圖像之例】
【建築物與圖像之例】
在判斷新穎性時,若為「圖像」與「包含圖像之物品」,在比較兩者用途及功能時,物品本身所具有之用以顯示影像的功能以外的功能亦會被考量。如下圖之冰箱與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因冰箱除了可發送郵件外,尚具有冷藏食品等用途及功能,故與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之用途及功能相較之下差異較大,兩意匠並非近似。惟下圖之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與行動終端,雖行動終端多了資訊處理功能,但其為常見之一般功能且是無法作為物品外觀特徵所表現之功能,因此兩者之共通性大於有無資訊處理功能之差異,兩者之用途及功能近似。
2.關連意匠(衍生設計)之保護擴充
本次關連意匠之修訂幅度相當大,主要有3點:A.可申請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B.關連意匠之提出期限延長至原意匠申請日後10年內、C.新穎性、創作性及先申請案規定等之一部分適用除外。以下分點介紹,惟C.因其內容較為複雜,礙於篇幅,本次暫不介紹,未來若有機會筆者再詳細說明。
A.可申請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
【Mazda之Atenza系列】
如上圖之汽車例,常有此種第一代汽車造型登場後,每年以前一代汽車造型為基調逐年進行小改款之情形,而舊版意匠法規定僅能對與原意匠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無法對「僅與關連意匠近似而與本意匠不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導致無法保護此種一系列改款的意匠。
因應業界需求,新版意匠法規定可針對「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如此即可連續申請而將一系列的意匠作為關連意匠加以保護。
請見右下圖,申請之物品為「橡皮擦」,最早申請者稱「基礎意匠」,藍色圓圈為其近似範圍,綠色圈圈為以基礎意匠為原意匠之關連意匠A及其近似範圍,橘色圈圈為以關連意匠A為原意匠、僅與關連意匠A近似之關連意匠B之近似範圍。
B.關連意匠之提出期限延長至原意匠申請日10年內
配合上述A.之修正,關連意匠之可提出期限亦從原規定的「原意匠申請日以後至意匠公報發行日前(平均8個月)」延長至申請日後10年,提供申請人充分時間對此種連鎖意匠進行申請。
惟需注意的是,不論申請了多少關連意匠,關連意匠的權利期限均會與基礎意匠同時屆滿(如下圖)。
3.成組意匠之保護擴充
除上述提及之「圖像與圖像」、「圖像與物品」、「圖像與建築物」、「圖像與物品與建築物」均可申請成組意匠外,部分意匠若形狀或花紋統一,亦可申請成組意匠。詳見下圖。
(三)其他修訂事項
1.創作非容易性要件(相當於臺灣之「創作性」)判斷水準之提升、意匠審查基準之明確/簡潔化
為了更適切地保護創作性高之設計,以往可作為引證之資料僅有申請前國內外為公眾所知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但考量到越來越多設計是透過刊物或網路公開之現狀,故於修訂意匠法第3條第2項增加了「記載於刊物」或「公眾透過網路可以利用」的內容亦得作為引證資料。
另外,創作非容易性長年未修訂,為了更符合現時需求,於本次修訂中明確記載了具體判斷方式、並加入了近年之裁判案例等。
2.物品用途及功能之明確性判斷
倘若從申請書、圖式等綜合判斷可確認意匠物品之用途及功能時,則可認定是明確的。例如以下兩例均未記載物品用途,左圖從其名稱及圖式即可判斷物品之用途及功能為何,但右圖從名稱及圖式則無法確定,故認定不明確。
意匠名稱「鞋類」 意匠名稱「產業用零件」
【明確之例】 【不明確之例】
3.存續期間之延長
意匠權之存續期間原為20年,本次修訂後延長至25年。
舊版規定原則上須提出六面圖,如為不主張之部分,仍必須繪製虛線圖面。為了減輕製圖負擔,修訂後,只要提出之視圖有充分顯示意匠外觀,則不限制圖式數量。如左下圖雖未檢附後視圖,但只要其他圖面可充分顯示意匠外觀,則後視圖視為不主張意匠之部分。亦即視為同右下圖。
三、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之意匠法及意匠審查基準修訂簡介
日本特許廳在2019年即已公布所謂的「意匠法大改正」,而多數法條及相關基準如上述介紹,均已在2020年4月1日開始施行,另一方面,有少數規定則是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茲簡介如下:
(一)複數意匠一次申請手續之導入
所謂複數意匠一次申請手續,指能在一份申請書中記載複數個意匠(最高為一百件)一次向特許廳申請之制度,可於同一份申請書填寫複數個意匠申請共通的事項,而除此之外的事項則依各意匠申請填寫在申請書中。
所謂共通事項,例如意匠申請人的姓名及住居所、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基於巴黎條約之優先權主張相關的記載事項等。至於意匠之物品、創作人資訊、意匠之物品之說明、意匠說明欄、圖式等仍需就複數個意匠個別填寫。
然而需注意者,此制度並非如同美國、歐洲、中國等可容許多設計一申請,其僅係為了減輕申請人的程序負擔而進行的流程簡化,於提申並通過形式審查後,仍是就各個意匠設計個別通知申請號並個別進行實體審查及登錄手續。
(二)物品區分表之廢止
所謂物品區分表,是指日本意匠法第7條所規定,意匠申請之物品必須依經濟產業省令所定之物品區分表之名稱來命名。
然而,因商品的多樣性,常難以用單一物品區分表之名稱來規範所有的物品,故此次修法是將意匠法第7條中「物品區分表」之限制刪除,只要所提申之意匠物品可從申請書及圖式等內容綜合判斷而明確得知物品之用途,則不需依照物品區分表之名稱來命名,如此可使申請更有彈性。
(三)程序救濟之擴充
此等程序救濟之擴充規定均是為了與特許法之規定調和所配合修訂,主要有以下三點:
(1)可於指定期間經過後,依申請延期
改正前意匠法並不允許經過指定期間(如OA之答辯期間)後再延長指定期間之申請,改正後意匠法規定,可於指定期間後兩個月內,依申請延長兩個月的指定期間,惟僅限一次。
(2)伴隨優先權期間經過後之優先權主張之意匠申請
亦即針對未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之意匠申請案,如有正當理由,可就逾優先權期間後之兩個月內提申之意匠申請主張優先權,如下圖所示
*圖摘自參考文獻5之第22頁
惟所謂「正當理由」係採嚴格標準,倘若超過優先權期間之原因為可預測(例如因計畫性之住院導致代理人不在、因計畫性停電導致無法進行電子申請等)時,不論申請人採取了什麼樣的處置,原則上均判斷為非正當理由。
而所謂正當理由,依據「逾越期間之救濟規定相關指南(詳見參考文獻7)」,係指電子送件系統產生非預期之錯誤、申請人突然生重病住院且無其他代理人可協助、或遭遇天災等。
(3)收到優先權證明文件未提出通知後,提出優先權文件
依意匠法規定,在意匠申請主張優先權時,須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未提出,以往特許廳並不會對此有任何通知,經此次改正法施行後,當未於該期間(3個月)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時,特許廳將通知申請人,且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起2個月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四、基於修訂後意匠法之新保護對象的最新申請動向
自意匠法修訂後,如上所述,新增了圖像、建築物、室內設計等保護對象,同時也擴充了關連意匠之保護,且關連意匠可在原意匠公報發行後提出。
關於此等意匠之申請狀況,因有許多日本企業表達高度關心,故特許廳在新法施行後多次公布相關意匠申請的申請動向。
而依據11月8日公布的最新申請動向顯示(詳見參考文獻6),至2021年11月1日為止,圖像意匠申請件數有1,707件、建築物意匠申請件數有563件、室內設計意匠申請件數有360件,而關於獲准案件件數,圖像意匠有605件、建築物意匠有263件、室內設計有105件。
另外,原意匠公報發行前提出之關連意匠為4,949件,原意匠公報發行後提出之關連意匠為1,307件。
五、結語
日本在產品外觀設計上向來都獲得很高的評價,而產品外觀設計又是吸引消費者目光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如何在除了產品功能、服務以外,於外觀上取得獨特性以維持產業競爭力,對於日本企業而言,自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基此,日本特許廳近年針對設計經營做了許多研究,分析外觀設計所帶來的經濟效果,研究發現企業對產品外觀設計投入的成本可帶來倍數的利益,故為了鞏固日本企業的產業競爭力,除了政府政策上給予支援、及加強人才培育等外,擴大意匠法的保護力度及改善申請程序自然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不論是保護對象的擴大(圖像、建築物、室內設計)或擴充(關連意匠)、意匠權存續期間延長,或是程序方面的改善如圖面要件之緩和、複數意匠一次申請手續之導入或程序救濟之擴充等,在在顯示了日本特許廳加強保護意匠申請的方針,而從意匠申請的申請動向也可看出,此次修訂後的意匠法確實一定程度地回應了產業的需求。
無獨有偶地,我國智慧局為配合新興科技之發展,同時檢討近年設計專利審查實務,亦修正了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並於109年1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主要包含: 1.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2.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3.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4.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5.其他((1)補充有關「色彩的揭露規定」;(2)補充有關「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之說明;(3)修正有關「設計包含色彩時之新穎性、創作性判斷原則」),其中關於議題1、2、4均與本次日本意匠制度修訂之內容相關,因此理解現行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內容必可對我國未來相關制度之修訂有所啟發,期盼讀者可透過上述簡介,理解本次日本意匠修訂之概要。
參考文獻:
1. 日本特許廳,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網址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shinsa_kijun/index.html。
2. 日本特許廳,改訂意匠審査基準案の概要,網址https://www.jpo.go.jp/news/public/iken/document/191211_isho/03.pdf。
3. 日本特許廳,第16回意匠審査基準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網頁之資料4,檢自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wg/16-shiryou.html,(最後更新日:2019年9月4日)。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公聽會(109年7月23日),附件一: 2020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重點(0702版),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dl-275408-d182b09b2fe749fca489b99f77b64ca7.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7月10日)。
5. 日本特許廳,令和2年度意匠制度の改正に関する説明資料網頁之說明資料,檢自https://www.jpo.go.jp/news/shinchaku/event/seminer/text/isho_kaisei_shiryo_2020.html,(最後更新日:2021年6月9日)。
6. 日本特許廳,令和元年意匠法改正特設サイト網頁中之「改正意匠法に基づく新たな保護対象等についての意匠登録出願動向」更新,檢自https://www.jpo.go.jp/system/design/gaiyo/seidogaiyo/isyou_kaisei_2019.html,(更新日:2021年11月8日)。
7. 日本特許廳,「「正当な理由」による期間徒過後の救済について」網頁中之「期間徒過後の救済規定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3年4月26日改訂版)」,檢自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