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國大陸現行專利法在外觀設計部分,最大的改變在於導入了局部外觀設計的制度,其次為外觀設計可主張本國優先權,然其優先權其他制度又未隨著發明、實用新型的修改而改變,以致外觀設計與其他兩種類型專利,在優先權制度方面,產生相當大的差異;故本章節說明此二部分,第一部分說明局部外觀設計導入後,呈現的類型態樣及細則草案、指南草案的相關規定,第二部分為外觀設計可主張本國優先權的規定及實務操作,最後本文將外觀設計優先權制度與發明、實用新型制度的優先權制度差異以表格方式呈現及比較。
二、針對局部外觀設計導入後之制度變化
專利法第2條第4款述及「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此段內容代表中國大陸跟上我國及大多數國家腳步,全面開放局部的外觀設計。
因此,在細則草案中,針對圖片或相片的表示方式進行規範,要求若申請局部外觀設計,應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其他方式,表明所需保護的內容;針對簡要說明的記載方式,規定若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必要時於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
至於指南草案中,擬規範的內容,就不是那麼單純,從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的規範開始,一般類型的局部外觀設計、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第31條第2款的審查、申請人主動修改及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均因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導入而有新增或改變,依序說明如下:
(1)於圖片或照片的規範,配合局部外觀設計的制度推導,將圖片上可使用的線條重新規範,原審查指南規定不得以指示線、虛線、中心線、尺寸線及點鏈線等線條來表示外觀設計的形狀,今指南草案中規定僅有點鏈線不得作為表示外觀形狀的線條,但可利用兩條平行的點鏈線或自然斷裂線表示細長物品的省略部分,可用指示線來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或透明部位,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線條或標記,例如中心線或尺寸線。
(2)於簡要說明的規範,原於審查指南中要求6種狀況於簡要說明中應載明,而於指南草案中,則加入了第7種狀況「用虛線表示視圖中圖案設計的,必要時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3)於指南草案第1部分第3章增列了4.4「局部外觀設計」,明確定義若要求保護的產品為不能分割的局部,應以局部外觀設計的方式提交申請,並一一規範局部外觀設計之產品名稱、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A.於指南草案第1部分第3章4.4.1「產品名稱」中,要求申請局部外觀設計應在產品名稱中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
B.於指南草案第1部分第3章4.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有以下的處理原則:
a.應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其他方式表明需要保護的內容;
b.整體產品的視圖應清楚地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及其在整體產品中的位置和比例關係;
c.要求保護的局部包含立體形狀的,提交的視圖中應包括能清楚顯示該局部的立體圖;
d.提交的視圖應能夠明確區分要求保護的局部與其他部分,若是以用實線與虛線相結合的方式來表示時,實線表示要保護的局部,虛線表示其他部分;
e.可採用單一顏色的半透明覆蓋不需要保護的部分;
f.必要時,應以點鏈線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中要求保護的局部與其他部分之間的分界線。
C.於指南草案第1部分第3章4.4.3「簡要說明」中,則對局部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明確有4點的要求:
a.若以實線與虛線相結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
b.以點鏈線作為局部外觀設計中要求保護的局部與其他部分之間的分界線,必要時應於簡要說明中寫明;
c.必要時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的用途,並與產品名稱中的用途相對應;
d.指定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時,應有包含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
(4)原審查指南中針對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僅單純述及名稱、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然於指南草案中更複雜,先是明述此類型的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產品整體外觀設計或局部外觀設計提出申請,再明述簡要說明須清楚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且應與產品名稱中的用途對應,設計要點須包含圖形用戶界面,且必要時應說明圖形用戶界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交互方式以及變化過程;且更進一步區分為三個部分:
A.以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申請時,若設計要點是包含圖形用戶界面和其應用產品設計,則視圖須清楚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但若設計要點僅在於圖形用戶界面的,申請人至少應提交圖形用戶界面該面的產品正投影視圖,必要時還應提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且簡要說明應寫明設計要點僅在於圖形用戶界面。
B.以產品局部外觀設計申請時,主要在於若設計要點僅在於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時,除了上述以整體但設計要點在於圖形用戶界的申請方式,也可直接以圖形用戶界面申請局部外觀設計,且進一步有兩種呈現方式,即視圖中不帶有圖形用戶界面應用的產品,或視圖中帶有圖形用戶界面應用的產品:
a.以視圖中帶有圖形用戶界面所應用產品的方式申請時,主要是要呈現圖形用戶界面於整個應用產品上的大小、位置及關係,此時應提交圖形用戶界面該面的產品正投影視圖,必要時還應提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且名稱應寫明擬保護之產品的局部,圖片或照片的表示方式也應符合上述(3)中B.的原則,簡要說明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的用途;
b.以視圖中不帶有圖形用戶界面所應用產品的方式申請,主要是針對可應用於任何電子設備的圖形用戶界面,此時名稱中應有「電子設備」的文字,申請人可僅提交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於簡要說明中產品的用途,可概括為一種電子設備;然此型態仍屬局部外觀設計,因此名稱仍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而簡要說明也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的用途。
C.若為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型態的外觀設計時,其名稱必須有「動態」的關鍵詞,且應提交圖形用戶界面起始狀態所涉及面的視圖作為正視圖,其餘狀態可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連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且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且確定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完整的變化過程,每一個變化狀態圖的視圖名稱也須根據動態變化過程的先後順序標註;且若官方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提交表明動態圖形用戶界面變化過程的影片資訊。
(5)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於原審查指南中共有十一種態樣,指南草案中的第一種、第二種、第四種、第五種、第六種、第七種、第八種及第九種等態樣內容均未調整,原審查指南的第三種即產品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等局部設計規範,因局部外觀設計的開放而刪除,原審查指南的第六種若非產品常規形狀的規定也刪除,另原審查指南的第四種態樣,即不特定形狀的組合產品,內容已調整,而明確規範只有類似棋牌、拼接玩具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才屬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態樣;而另新增了兩種不能授予外觀設計的態樣,其一為不能在產品上形成相對可分割獨立區域或構成相對完整設計單元的局部外觀設計,其二為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僅為產品表面的圖案,或圖案與色彩相結合的設計。
(6)根據專利法第31條第2款的審查,是涉及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僅限於一項外觀設計;然在外觀設計的領域中,仍有幾種例外,其一為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其二為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三為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於指南草案中,更進一步提出若同一產品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無連接關係的局部外觀設計,但具有功能或設計上的關連並形成特定視覺效果,仍可作為一項外觀設計。
而上述幾種例外,於指南草案中,各有一些加入的新觀念:
A.於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的規範,與局部外觀設計有直接關係,在是否構成相似的判斷時,除了原規定的整體觀察、是否為局部細微變化、是否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外,在局部外觀設計的相似外觀設計判斷上,更加入了局部外觀設計在整體中位置和比例關係是否為常規變化;
B.針對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反而因為導入局部外觀設計制度,而有但書的規定,即若為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各項外觀設計應為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而非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因此,以成套設計提申的外觀設計,不應為局部的外觀設計;
C.針對成組產品的外觀設計,於指南草案中提出了三種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第一種為組裝關係為唯一的組件產品,第二種為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第三種為各構件間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
若有違反專利法第31條第2款的審查,申請人可選擇以分案申請續行,然分案申請的要求,也因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導入而有改變,若原申請為整體外觀設計,不允許將其中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若原為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不允許將整體或其他局部的外觀設計,作為分案申請。
(7)於導入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後,中國大陸也同時建構一些防堵機制,其中在申請人主動修改的規範,於指南草案中,特別說是以下的修改,非屬消除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官方若發現有以下情形,應不准修改:
A.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
B.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
C.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
(8)於指南草案中,官方發出通知書指出缺陷進行修改的規範,也同樣規定,若有以下情形的修改,縱使沒有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範圍,也不能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缺陷所進行之修改:
A.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
B.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
C.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
若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官方會再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重新提送修改文本,若再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官方會針對修改前的文本進行續審,作出授權或駁回的決定。
三、外觀設計得以主張本國優先權
外觀設計之本國優先權制度,從專利法、細則草案到指南草案,均屬大幅度修正的區域,於專利法第29條第2款,加入了「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於細則草案中更明述,不僅外觀設計可作為在先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在先申請案,也可被後申請之外觀設計主張本國優先權,差別在於,若在先申請為外觀設計,於後申請案主張本國優先權即視為撤回,但若在先申請為發明或實用新型時,縱使後申請案主張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之發明或實用新型並不會被視為撤回。
於指南草案中,再進一步界定,本國優先權的在先申請若為發明或實用新型,而未有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則後申請之簡要說明,以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照片表示的範圍,即不影響其本國優先權的主張。
導入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後,外觀設計之本國優先權更是有其必要性,如前段(7)、(8)、(9)所述,分案申請時,若原申請為整體外觀設計,不允許將其中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若原為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也不允許將整體或其他局部的外觀設計作為分案申請;並且不論是申請人主動修改或是針對官方發出的通知書的修改,也均不允許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或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並且也不能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因此,外觀設計之本國優先權於實務上最常見的用途之一,可能便是將整體外觀設計及局部外觀設計互相轉換,如此始能真正發揮局部外觀設計放寬及調整保護範圍的功能。
四、外觀設計優先權制度與發明、實用新型的優先權制度差異
在中國大陸往後的優先權制度,已呈現不同類型制度就是不同的多元變化,故以表列方式呈現,以更能了解三種專利類型在外國優先權、本國優先權的差異處:
發明、實用新型之外國優先權 | 發明、實用新型之本國優先權 | 外觀設計之外國優先權 | 外觀設計之本國優先權 | |
可主張優先權之期限 | 自第一次在先申請之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 | 自第一次在先申請之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 | 自第一次在先申請之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 | 自第一次在先申請之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 |
申請時同時聲明 | 須聲明,但若申請時未主張,可於2個月內辦理復權 | 須聲明,但若申請時未主張,可於2個月內辦理復權 | 一定須同時聲明,若未同時聲明,視為未主張 | 一定須同時聲明,若未同時聲明,視為未主張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可於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補交 | 無須證明文件 | 可於申請日起算3個月補交 | 無須證明文件 |
在先申請與在後申請之申請人不同時 | 須於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提交優先權轉讓文件 | 須於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提交優先權轉讓文件 | 須於申請日起算3個月提交優先權轉讓文件 | 須於申請日起算3個月提交優先權轉讓文件 |
在先申請案的類型 | 僅能發明或實用新型 | 僅能發明或實用新型 | 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 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
在先申請於被主張後的狀況 | 無影響 | 視為撤回 | 無影響 | 若為發明或實用新型無影響,若為外觀設計視為撤回 |
援引優先權在先申請文件 | 可以,於遞交日起2個月內 | 可以,於遞交日起2個月內 | 不可以 | 不可以 |
增加優先權 | 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但須尚未公布 | 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但須尚未公布 | 不可以 | 不可以 |
改正優先權 | 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但須尚未公布 | 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但須尚未公布 | 不可以 | 不可以 |
五、結語
局部外觀設計一直以來是中國大陸與我國在內等各國的主要差異之處,也因此導致各國設計申請案要於中國大陸提出申請時,造成了一些困擾,如今中國大陸不僅開放了局部外觀設計,更甚至導入了世界上極為罕見的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甚至還能以發明及實用新型作為在先申請,姑且不論實務上的實用性,至少從法規上來看,其開放程度確實領先了多數國家及專利局,讓申請人有了更多的操作及布局選擇,實乃外觀設計申請人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