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1月1日起修改
提出申請即可在商標權期間防止仿冒品進出口
為保護合法商標權人之品牌出口權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於101年7月9日公佈實施以來,商標權人若要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可檢附下列資料以書面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以往商標權人必須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手續,但自106年1月1日起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由一年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例如商標權期間距離屆滿日還有五年,海關即核准五年提示保護期,商標權人無需每年檢具資料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今年已提示保護申請之案件,也可在到期後,重新申請將保護期間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只要商標繼續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延展,即可提供文件,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毋須重新申請。此項變革能有效提高商標權人的品牌保護力道,有侵權疑慮的廠商都可提出申請以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