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法雖甫完成修正並於今年1月1日施行,全新的現行專利法施行僅5個月,立法院隨即於5月31日三讀通過專利法再修正案,並於6月11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2901號令公布,並自6月13日施行。
專利法再修正案修正的條文為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及第195條,重點如下:
(1) 新專利法第32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就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且於發明核准前若選擇發明,則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形成專利權接續,也就是一案兩請採接力式權利接續制度。
(2) 新專利法第41條第3項增列關於一案兩請,於新型取得專利權後,僅能在發明公開之請求補償金及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
(3) 新專利法第97條恢復可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的規定。
(4) 新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5) 新專利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