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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很急要提出專利申請保護,但要建構一份完整的說明書,還要一段時間,有什麼建議呢?

倘若,主要技術特徵及功效已相當明確,可以試著先申請美國的暫時申請案唷~

一般授權、專屬授權與獨家授權之差別為何?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是否均可以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授權契約如果約定不明的部分,是推定為未授權的。因此不論著作財產權或相關文創商品之授權合約,在簽約時應該考慮到以下事項,並明確約定:
(1)授權人:首先應確認是否確實為著作財產權人。
(2)授權標的:是屬於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其他著作等。
(3)授權內容:授權何項權利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
(4)利用方法:是否有限制利用之方式或商品。
(5)授權態樣:是一般授權、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
(6)授權期間、地域:利用期間多久及地域為何。
(7)授權費用及給付:費用如何計算,是一次性給付或是按數量給付。
(8)終止契約條款:可提前終止契約之情況。
(9)終止契約後之義務:如有庫存品應如何處理。
(10)遭侵權時處理:處理費用的分擔及獲有賠償金的分配。
(11)違約之處理。
(12)管轄法院。

A廠商花錢(出資者)聘任B廣告公司(受聘人)設計美術著作,B交付A美術著作後,A不付錢卻仍於網站利用,B可否對A提起告訴侵害其重製權?B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B是不能對A提出侵害重製權的告訴,因為出資人A的利用權是依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而不是基於A與B之間的約定,A不付款僅是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A並沒有侵害B的重製權。
(2)、B仍有向A提起請求給付報酬的權利。另B亦可看雙方是否解除該聘任契約之事由,解除契約後,A廠商即無利用的權利,再採取後續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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