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re Detail
前言
有鑑於各國專利申請量持續攀升,待審案件卻是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各國專利局除了對內採取相應措施來提高工作效率並確保審查品質外,對外則是與其他國家的專利局尋求合作,藉由審查資源的整合及分享,以達到降低審查時間及提高審查品質的目的。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以下簡稱PPH)是各國專利局之間互相簽訂的一項協議,針對在各國專利局提出申請的同一技術內容,透過各專利局間的合作,藉由審查結果之互相利用,以縮短案件審查時間。
在2003年初期,美、歐、日三大專利局即率先參與檢索交換計劃,目的在於提高檢索結果的互相利用。由此計劃實行成效顯示,利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的檢索結果有助於降低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的工作負擔並改善審查品質。爾後,美國與日本專利局開始試行PPH架構。在此架構下,申請人就同一技術內容在兩國專利局申請並同意參加PPH時,若申請專利範圍至少有一項已於OFF認定為可准專利後,申請人即可請求於OSF提申之相對應申請案優先進入審查程序。OSF將利用OFF之檢索及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可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美、日兩專利局間的PPH試行辦法於2006年7月3日開始實施,並在試行18個月後,於2008年1月4日正式全面實施。迄今全球有15個國家/區域組織參與PPH合作,五大專利局除了中國專利局以外,其餘均名列其內。
PPH之初步成果
美、日兩專利局間PPH試行辦法在經過一年半的實施後,取得初步結果,進而使兩國間之PPH計劃全面性展開。根據日本專利局《2008年度報告》顯示,自2008年4月截止,美國專利局接獲343件參與PPH計劃的請求,日本專利局則是接獲239件。在日本及韓國間的PPH試行辦法下,韓國專利局接獲28件請求,日本專利局則接獲26件請求。根據日本專利局的統計數字顯示,主要參與的企業包含Canon、Panasonic、Toshiba、Microsoft、General Electric (GE)等。在PPH架構下的日本申請案的審查期間平均縮短1年半以上(由26個月縮短至5個月),資訊處理領域之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平均達到縮短一年的效果(由31個月縮短至18個月)。
我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我國目前並未與其他國家簽訂PPH,惟自2005年以來,智慧局平均每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案多達八萬多件,其中發明申請案平均近五萬件(6年來共受理專利484,798件,其中發明案並受理295,635件)。面對龐大的申請積案,智慧局為縮短其待審期間,在參酌各國專利局間所簽訂的PPH後,乃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啟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以下簡稱AEP)」並開始受理AEP申請。
相較於PPH,我國採行之AEP方案可說是單方的PPH,同時其條件較為寬鬆,例如原參與PPH的基本條件為,在兩國間申請的同一技術內容,後申請案應曾主張前一申請案之優先權。我國實施之AEP對於要求加速審查的案件則無主張優先權之要求,且所須提交之文件亦較為寬鬆。初期AEP方案僅適用於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事由1),申請人主動提供其申請專利範圍及相關文件供我國審查人員進行加速審查,惟實施後獲得相當良好的回應,為此智慧局更於2010年1月1日放寬AEP申請事由,即新增事由為: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事由2)以及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事由3)。此外,簽訂PPH的外國專利局,大多限定在只有尚未進行實體審查之案件(即尚未接獲專利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者)才可以提出申請,但我國的AEP則是該發明申請案是處於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申請人只只要符合前述三項事由之一,皆可提出AEP申請。
現行AEP並不需要繳納規費,惟我國智慧局考量到申請人若是以事由3(商業實施)為由提出AEP,因該事由並不需要檢附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就審查程序而言,並無法如事由1及事由2所提出的AEP一樣,審查委員可充分活用國外檢索資料,有效減少檢索所需時間,以簡化專利案件檢索及審查程序,進而逹到國際調和化及加速案件審結之效果,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擬修訂以事由3(商業實施)為由所提出之AEP,將收取規費新台幣4,000元。此外,為了符合專利制度申請案公開的精神,以及避免申請人利用AEP事由3作為案件核准之試探,可能在尚未公開前撤回專利申請案。為此,對於申請人以事由3作為AEP申請要件者,另新增「若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之申請」之要求,並同時繳納提早公開規新台幣1,000元。以利於未來加速清理專利待審案件,使相關專利案件之審理,更具實效與品質,以提升企業投入創新意願與國家總體競爭力。
AEP之成果:
根據智慧局的統計,2010年共受理1,437件AEP申請,其中主張事由1的申請案占88.3%(1,269件),主張事由2的申請案占1.9%(27件),而主張事由3的申請案占9.8%(141件)。由本國人提出AEP申請案占七成(1,001件),外國人則占三成(436件);而外國申請人前五名依序為日本(183件)、美國(159件)、德國(16件)、瑞士(15件)以及英國(12件)。
就所主張之外國對應申請案的國別而言,美國595件(44.5%)居首,緊隨其後的是中國大陸458件(34.2%),日本157件(11.7%)及歐洲84件(6.3%)則分居第三及四位,第五名則為韓國22件(1.6%)。
若以申請案首次回覆(審查意見或審定)來看,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為止,主張事由1的平均審查時間為75.2天,而主張事由2及事由3的平均審查時間在2010年度則分別為61.5天及107.4天。相較一般申請案所須花費15至28個月來說,確實是明顯地縮短申請人取獲審查結果的等待期間。
我國擬與美國簽訂PPH
根據美國專利局統計,2010年10月所受理之PPH申請件數,即已達到4,000件目標,而案件類型大都集中於通訊類,平均審查時間約185.6天,核准率為25.11%,最終核准率則為90.67%,而非PPH案件之最終核准率為44%。更進一步地,美國專利局希望在2011年,PPH申請件數能夠達到8,000件之目標,此為極大的挑戰。
我國現行的AEP方案雖是仿效PPH計劃,但終究只是由我國單方參酌他國專利審查結果,並無法真正達到藉由分享雙方的檢索結果來減少專利局重複審查與降低工作的負擔。目前我國正積極與美國專利局協商簽訂雙方的PPH,雖對降低我國發明案的審查負擔沒有直接的幫助,但藉著與美國簽訂PPH,對於我國發明專利審查的速度及品質,都是一項考驗。
以我國申請人來說,大都是選擇先在本國提出專利申請,爾後再以主張我國優先權之方式到其他國家申請,其中又以美國為最主要申請國,根據統計,我國在2009年有1萬8千多件專利案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同年度核准的案件則有6千多件,這其中主張我國優先權之案件則約有7百多件,亦即,我國人在美國每10件專利案中就有1件是主張我國優先權,此類案件即符合進行PPH之條件。現行的AEP並不是以我國作為第一申請局,若我國與美國專利局進行PPH合作後,若實務上,智慧財產局對此類案件能依AEP的精神快速審查且能確保審查品質,將能積極鼓勵申請人以我國智慧局作為第一申請局。
一旦我國成為第一申請局,其審查結果即須提供給作為第二申請局的美國參考,對於我國智慧局來說,面臨的考驗是案件審查速度要快,以及品質要更好,惟我國目前積案量嚴重且審查時間又晚於美國專利局,勢必要另外規劃出一套類似於AEP之獨立審查作業流程來專門處理此類案件,例如挑選一批資深且審查品質佳之團隊,以及初期訂定PPH申請件數之限制,以避免加重積案之壓力等,如此才能逹到簽訂PPH之目的,亦可吸引申請人的參與。
雖然我國與美國簽訂PPH仍有許多議題尚未確認,惟有鑑於美國專利局已與多國進行PPH合作,相信以該國豐富經驗,應可促使雙方協議逹成迅速。此外,我國能與美國等專利大局進行專利實質合作,藉由相互學習和交流,對於提升我國審查品質亦有很大的助益,也可謂我國與國際接軌邁向一大步。而對於申請人來說,亦是多了一項加速審查的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