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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錦寬
1. 美國專利改革順利完成
2003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21世紀戰略計劃,但隨後的幾年,美國專利法的改革並不順遂。直到2011年新會期,美國參議院再一次提出2011年專利法改革提案,該提案於3月8日獲得參議院通過之後,衆議院的「美國發明法案」於3月30日正式提交審議,6月23日,衆議院投票通過了此項提案。參衆兩院通過的這兩項關於專利法改革的提案內容並不相同,經過兩院協商,終於在9月8日經參議院通過並於9月16日由美國總統公開簽署而生效。
美國發明法案希望實現3個改革目標,即提高專利品質,提高專利爭訟效率,尤其要將美國專利法和世界其他國家進行調和,因而誔生了這部修改內容頗大的「美國發明法案」。
2. 我國專利法修正案歴經5年
我國現行專利法在2003年初作了一次重大的修改後,在2004年中實施至今。但為與世界專利實務調和,隨即於2006年開始著手就現行專利法再進行大幅度的修正。
首先登場的是在2006年4月11日召開的「為研究或實驗實施其發明之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的首場公聽會。而早在同年3月22提出增列有關強制授權(現行條文用語為特許實施)之機制規定,以呼應WIPO總理事會關於公共衛生議題的決議,在我國專利法修正中增列如TRIPS第31條第f款特許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限制,使我國人民得利用此機制,協助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依法透過強制授權取得所需醫藥品。
2006年5月19日為開放植物專利之議題,端出專利法修訂的條文舉行公聽會,除於現行專利法第24條不予發明的項目將植物這項移除外,發明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植物繁殖材料販賣後,也明定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農民為繁殖目的留種自用之行為。
2006年6月26日智慧局就新式樣的變革舉行公聽會,將多年來新式樣的名稱改為設計專利,取消聯合新式樣的制度,並推出衍生設計制度,更重要的是擴增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明定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為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
2006年12月26日主要是提出新型制度的改善計劃,由於現行專利法將新型改為形式審查為2003年專利法修正的一項重大改變,尤其我國人及產業在此之前申請新型多過於發明。專利制度的重大改變後,2006年最後一場的公聽會,就「一案兩請」提出所謂「接力式」制度,也就是就同一發明或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於申請時聲明其事實者,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時,申請人於聲明選擇發明專利者,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消滅。
2008年就專利實務問題召開6場公聽會,並於同年7月8日及10月31日智慧局各舉行諮詢會議,討論強授權的相關規定,並將間接侵權納入專利法的修正草案中。
2009年接著又舉行6場次的公聽會,就專利實務以及各項議題進行全版專利法的修正討論,並於同年5月26日完成全部修正內容公聽。同年8月10日舉行專利侵權國際研討會,邀請外國的專家參與我國專利法修正的討論。
整部專利法修正分於2009年8月3日及12月3日報請經濟部及行政院審查後,於同年12月11日送至立法院。
3. 大幅翻修的專利法
專利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10年3月25日、4月1日、6月2日及2011年4月6日舉行審查會議,順利完成審查會的審查。
依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專利法修正條文,本次共計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修正後共計162條,這當中現行專利法條文僅15條未作任何更動者,修正幅度可謂空前。依官方在立法院的報告,專利法修正大致有以下的議題:
(1)開放動、植物專利,並配合明定動、植物專利權利耗盡之範圍以及農民免責等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24條第1款、草案第62條及第63條)
(2)對於申請人或專利權利人,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未依限繳納專利年費以致權利喪失者,導入復權機制,增訂可申請回復相關權利之規定,以強化專利權人權益之保障。(草案第29條、第52條、第59條及第72條)
(3)增訂醫藥品研究試驗免責之規定,以鼓勵國內產業界進行學名藥、新藥、中草藥及生技藥品之研發。(草案第60條)
(4)修正強制授權規定,除將「特許實施」之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外,並區分強制授權之事由,規範適用不同之處理程序。(草案第89條至第91條)
(5)配合世界貿易組織杜哈部長宣言以及總理事會之決議,為公共衛生問題,增訂強制授權規定,使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透過此機制,將該等藥品出口供需要之國家使用,以善盡我國對國際社會責任。(草案第92條及第93條)
(6)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將部分設計、成組物品、衍生設計、電腦圖像(icons)、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納入專利保護範圍。(草案第123條、第129條及第131條)
(7)明定「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另為適度免除專利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訂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設定法律上合理補償之底限。(草案第98條及第99條)
4. 民國百年,專利法修正,前述未卜
在民國百年國慶日著手撰寫本文時,專利法修正案在立法院的審議進度仍未明朗,專利法修正案若未能按預期在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改選前的這個立法院會期順利完成立法審議程序,依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規定,專利法修正草案必須重新來過。縱使立法院最後審議通過,筆者預言,也將不是原經立法院完成一讀審查的條文。
專利法修正草案在送進立法院之前雖已召開多場次的諮詢及公聽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過程也算順利,原都預計會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立法,進入一個全新的專利法制。
本部專利法修正草案幾乎是翻新的內容,各項議題難免有不團體立場不同。其中,開放植物專利在2006年農委會作成政策時,就有明確的反對聲音。訴求之一,要求農委會要與智慧局協調就農民免責及育種家免責等,確立開放植物專利的但書,並要求召開全國性的說明會。由於今年適逢大選年,反對植物開放專利的呼聲,使得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剛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主要黨團無法順利完作協商簽字而使審議工作停滯下來。
智慧局為化解此一困境,於剛過的暑假期間再召開公聽會,但也無法化解關心開放植物專利會危害本土農業發展的擔憂。筆者當時與會,建議,能否考慮依專利法修正草案的規定,由行政機關訂定開放植物專利之日期自專利法修正草案施行後若干年才實施,或回到協商機制,暫將此爭議問題擱下,以免妨礙整部專利法修正案的進度。
反對開放植物專利者,擔心此改變阻礙我國農作物新品種的研發,並認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就是基於此目的而修訂,沒有必要再增加植物專利保護。育種家免責是指其他人可以拿具有品種權利的品種去做進一步的改良,不視之為侵權。反對者認為專利法卻禁止這樣的行為,不但會妨礙新品種的推出,且專利法對植物的過度保護,不但在大公司間引發不公平競爭的官司,更已讓全球種子國際貿易七成掌握在十大財團手上,扼殺許多小公司的生存空間。
5. 小結
世界財產權組織(WIPO)剛公布的2011年報告,2009年各國發明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五個國家分由五大專利局所包辦,依序分別是美國456,106件、日本348,596件、中國314,604件、韓國163,563件和歐洲專利局134,580件,均超過十萬件。德國59,583件略多於俄羅斯的38,564件,分別為全球第六及第七位。
新型專利的前三位及受理件數分別為中國310,771件、德國17,306件及韓國17,144件。
我國2009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案46,654件、新型申請案25,032件,相較於前述統計,發明及新型分較第7位及第2位為多;過去十年,每年更有平均超過29,000件來自於外國的申請案。
我國這次專利法修正案內容也涉及不少與國際調和的改革,例如優先權主張的修正;新式樣(設計)制度的改善或與專利權人權益相關的復權規定等。以我國專利申請蓬勃的發展,相較於美國這個專利大國已完成數十年來最大幅度的專利改革,這次修正未順利通過,又要歴經好長一段時間重來,不知屆時又是什麼局面。
由於大選日期逼近,2011年12月中旬後,立法院勢必無暇處理民生法案,在10月初農委會已作出暫緩推動植物專利開放的決定後,專利法修正草案能否順利通過就在關鍵的兩個月。由於已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協商,唯一的機會看來只有在黨團同意暫不開放植物專利後,通過其餘的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