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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雪貞
依據IMF最新的預測,2017年全球經濟成長率為3.4%,將優於去年的3.1%,我國2016年經濟成長率為1.5%,較2015年之0.75%略有成長,預測2017年的成長率為1.92%,從統計數字來看,全球似乎已擺脫金融風暴的陰霾,經濟已緩步復甦;茲檢視和經濟息息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我國專利商標的申請量,在去年我國的專利申請量雖不甚理想,惟商標卻有亮眼的表現,本文僅就我國和美國的商標申請量部分加以介紹並兼論我國所公布的商標統計數字,以「件」計算是否合理。
智慧財產局於今年2月7日公布我國2016年受理專利商標申請的概況,專利案件受理72,442件,較2015年減少2%,惟商標申請案持續創新高,2016年共受理商標申請案79,300件,年增1%。觀之,世界各國的商標案件皆逐年攀升,尤以中國大陸為最,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於1月19日發布消息,2016年全年商標申請總量達369.1萬件,較2015年之287.6萬件,增加約81.5萬件,成長28.4%,中國大陸的商標申請數量之龐大及成長之快速,著實令人咋舌! 由於中國大陸的商標年報尚未出版(註一),故無法得知詳細的商標申請相關統計資訊,茲將我國和美國於2016年商標受理情況簡要介紹如下:
一、智慧財產局商標受理概況
我國自2012年以來,只有2013年商標的申請量為負成長,因該年本國人的申請件數負成長358件,雖外國人申請件數成長32件,該年仍負成長326件,其後自2014年起每年的商標申請量,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皆逐年成長,至2016年申請件數已逼近8萬件,申請總件數為79,300件,其中本國人申請57,548件,較2015年成長192件;外國人申請21,752件,較2015年成長585件,總計2016年商標申請件數較2015年成長777件,成長率1%。(請參表1)惟若以申請的類別數計算,2016年共受理101,331類,2015年受理101,327類,僅成長4類,成長的幅度極小。
表1 : 我國歷年商標申請案受理量 (以件計) (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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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申請的類別統計,2015年和2016年申請較多類別的前十名並沒有太大改變,只有第25類從2015年的第7名降為第8名,第41類從第8名提升為第7名。此前十名的類別中,服務類就有4個類別上榜,分別為第35,43,41,42類,尤以第35類高居榜首,每年申請皆超過1萬1千件,雖2016年較2015年申請件數略有下降,惟仍高達11,362件,較第2名的第9類7,572件多約3,700件。第2名的第9類係與高科技相關的商品,而與之相關的服務類別,如:第41類之線上書籍、線上音樂、線上遊戲…等,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等,亦為申請前十名的類別,可見與高科技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為我國現今商業活動的主力。而與食品相關的有3個類別進入前十名:第30類、第29類和第43類;其他的類別則有第3類的化粧品和第25類的服飾用品和第5類的藥品、營養補充品等,從此一申請類別的統計資料,或可窺之現今我國商業活動的概況。(請參表2)
表2 : 商標註冊申請案依類別排序前十名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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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商品/服務 |
35 |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辦公事務 |
9 | 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裝置及儀器;電力傳導、開關、轉換、蓄積、調節控制用裝置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光碟、數位影音光碟和其他數位錄音媒體;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資料處理設備、電腦;電腦軟體;滅火裝置。 |
30 | 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冰品;糖、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味品);調味用香料、冰。 |
3 |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劑、擦亮劑、洗擦劑及研磨劑;肥皂;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牙膏。 |
43 | 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臨時住宿。 |
5 | 醫療用及獸醫用製劑;醫療用衛生製劑;醫療用或獸醫用膳食品、嬰兒食品;人用及動物用食補充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真菌劑、除草劑。 |
41 | 教育;提供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
25 | 衣著、靴鞋、帽子。 |
29 | 肉、魚肉、家禽肉及野味;濃縮肉汁;經保存處理、冷凍、乾製及烹調之水果及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乳及乳製品;食用油及油脂。 |
42 | 科學及技術性服務與研究及其相關之設計;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電腦硬體、軟體之設計及開發。 |
二、美國專利商標局案件受理概況
美國的商標申請案自2012年迄今皆逐年成長,每年案件的成長率大約為5%,只有2015年成長率超過10%,在2015年以前每年的申請類別數不超過50萬類,於2015年突破50萬類,達503,889類,成長率為10.74%。近五年來,美國本國人的申請案件為逐年成長,外國人於2014年為負成長,其餘各年皆有成長。2016年受理的申請類別數為530,267類,其中本國人申請388,982類,成長率2.79%,外國人申請141,285類,成長率12.61%。而台灣廠商至美國申請商標註冊,各年的申請量略有起伏,惟皆未超過1,800類,以2015年的1,782類為最高,2013年的1,464類最少,2016年申請1,611類,較2015年負成長171類。台灣廠商至美國申請的數量約只占美國全部申請案的0.3%,占外國人申請案的1.14%。(請參表3)
表3 : 美國專利商標局歷年商標申請案受理量 (以類計) (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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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國人至美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案件以中國大陸居首,共申請28,779類,較2015年之14,144類成長2倍,中國大陸從2012年的第8名3,735類至2015年躍升為申請案最多的國家,擠下原有的第一名英國,2016年中國大陸的申請類別數約占美國外國人申請案的20.37%。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案外國籍的前十名國家,歐洲國家占一半(德國、英國、法國、瑞士、義大利),亞洲國家則有:中國大陸、日本、南韓,另二個國家為加拿大和澳洲。從2012年至2014年美國商標申請量排名第一的皆為歐洲國家,惟近二年來歐洲國家的申請案排名略有下降,而亞洲國家的日本申請類別數大約每年皆維持在5500-6500類左右,名列第5-6名;而南韓雖名列第十,2016年亦較2012年成長近2倍,從2,323類成長為4,463類,台灣則每年平均約只有1,650類,約為南韓申請案的1/3。(請參表4)
表4 : 美國2012-2016年商標註冊申請前十名國籍統計表 (以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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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的商標統計數字,以「件」計算是否合理?
綜觀我國和美國的商標申請量,美國的外國人申請量約占25%左右(以類計),而我國外國人的申請量約占27%左右(以件計),就我國智慧財產局所公布2015年和2016年商標申請及公告註冊前十名國籍統計表可知,我國的主要外國申請人有:中國大陸、美國、日本…等(請參表5,表6);惟此一智慧財產局所公告之外國籍商標的統計排名資料,著實令人混淆!以2015年為例,中國大陸的申請件數較美國、日本多,其排名卻為第4;而公告註冊,美國的註冊件數較中國大陸、日本多,其排名卻為第4,此排名究何所指?而依本所自行統計之2015年及2016年的公告註冊類別數(請參表7),其排名與智慧財產局所公告的公告註冊排名有很大的出入,2015年公告註冊以類別數排名,依序為:美國5,847類、日本5,724類、中國大陸3,414類;2016年依序為:日本6,152類、美國5,948類、中國大陸4,332類。(註:此二年的件類比,中國大陸約為1.1,美國和日本約為1.88)(註四)
就前述2015年和2016年中國大陸商標公告註冊的件類比與美、日等國的件類比,有蠻大的差距,因中國大陸於2013年8月修訂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施行)才改採一商標多類別制,於此商標法修正前係採一商標一類別制,不能跨類申請,再者,修正後的商標法對於商標分割的規定亦不完備,商標註冊後即不得申請分割,故中國大陸的申請人仍習慣以一商標一類別方式申請;而美、日及歐美等國家,皆習慣以跨類方式申請,所以中國大陸申請人的件數雖遠多於其他國家,惟其所指定的類別數,則未必較其他國家多,故以件數統計似乎無法顯現確實的商標申請狀況。
按WIPO之智慧財產權年報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其統計商標資料係依類別統計,其於年報的序言(Introduction)中即明白揭示:因有些國家允許跨類申請,有些國家則必須單獨申請,以類別統計方能較確實地比較各國的商標申請註冊情形(註五),因此,期盼日後智慧財產局於公布商標申請註冊統計時,能增加以類別數的統計資料,方能顯現我國實際的商標申請資訊。
表5 : 2015年我國商標申請及公告註冊前十名國籍統計表 (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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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 2016年我國商標申請及公告註冊前十名國籍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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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 2015、2016年中國大陸、美國及日本在我國公告註冊之件數及類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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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註一、撰稿日期2017年3月20日,中國大陸商標年報尚未出版
註二、表1,表2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業務統計
註三、表3,表4, 資料來源— USPTO 2016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
註四、參表7
註五、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Introduction:
Trademark application data refer to class counts – the number of classes specified in applications; this allows better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filing activity across IP offices, as applications in some jurisdictions may specify multiple class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while others require a separate application for each class.
註六、表5,表6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業務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