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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由於氣候變遷,地球暖化,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各國政府開始著手制定各式環保法規,也同時要求企業能善盡ESG永續經營的社會責任,使ESG瞬間成為近年的顯學,不論是上市櫃公司,或是中小企業,也被迫開始了解何謂「ESG」,「ESG」則是環境保護(E,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Social)以及公司治理(G,Governance)的縮寫,希望企業透過ESG管理創造企業價值,同時也是投資大眾評估企業是否永續經營及投資的指標。因此從消費者面向而言,當商品強調環保、永續經營等價值時,也容易吸引消費者目光,甚至願意付出比其他同等級商品更高價格購買,於是搭著ESG的各種行銷手法便層出不窮,其中不乏隱匿重要資訊或欺瞞消費者之行為,這樣假環保、假永續經營的行為稱為「漂綠(Greenwashing)」。
二、何謂「漂綠」
「漂綠」乙詞是由象徵環保的綠色(Green)及漂白(whitewash)兩字集合而成,最早是由美國學者Jay Westerveld在西元1986年提出,當時不少旅館業者以環保為名,標榜重複性使用毛巾,實則是要節省旅館成本,並未實際投入環境保護,之後,該名詞被沿用指稱企業提供錯誤資訊誘導或欺瞞投資大眾或消費者,使投資大眾或消費者誤認企業對環保及永續經營的投入,實際上卻未將資源投入在環保、永續經營行為上。
三、「漂綠」的實例
漂綠行為在國外已陸續引起注意,近年來,在不少環保團體、新聞自治媒體的監督下揭發不少國際企業「漂綠」行為,亦有經政府機關主動開罰或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案例,例如:
1. 誤導性回收咖啡膠囊之聲明:鑑於膠囊咖啡市場龐大、成長快速,但膠囊回收始終是個問題,於是在北美某知名咖啡機業者,宣稱可全面回收膠囊,也就是消費者只需簡單倒出殘渣即可將塑膠膠囊扔進回收箱,但事實上,當時加拿大僅有部分省分可以接受這樣回收方式,且因該廠商的廣告,還導致部分城市必須額外對回收桶中大量塑膠膠囊進行回收處置,因而引起加拿大競爭局注意並認為該廠商關於膠囊回收的聲明不實,而為錯誤引導消費者之行為,因此對該廠商予以罰款。
2. 誤導性推銷可永續、環保產品:今年五月,美國消費者針對國際知名運動業者提起訴訟,該消費者主張該品牌宣稱銷售環保產品之廣告為欺騙性廣告,該名消費者認為該品牌產品宣稱所使用原料為可回收原料,但在所列二千多項可永續的產品中,僅有約10%產品是用回收材料製成,實際上多數為無法生物降解或回收之合成材料,而認為該品牌廣告有錯誤誘導消費者。
三、我國對於「漂綠」廣告的規制及案例:
(一)企業於廣告行銷時,若有「漂綠」之行為,在我國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甚至刑法或面臨其它法規的刑事或行政責任等,茲簡要說明如下:
1.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交易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違法行為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法§21I)。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公平法§21II)。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22I)。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消保法§24I)。
|
民事責任 | 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且如為事業故意行為,被害人並可請求法院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公平法§29~§31)。 | 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廠商主觀故意或過失情節,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51)。 |
行政責任 | 命改正及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得處罰至改正為止(公平法§42)。 | 違反第24條等,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消保法§56)。 |
2. 除以上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漂綠」之廣告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255條妨害農工商之虛偽標記罪等刑事責任;如為食品業者,更應留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的標示及廣告管理,依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食品業者未加以留意,於經查獲時,甚至可能引發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攙偽或假冒。」之疑慮,而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二)我國「漂綠」違反公平法之案例
近年來,由於我國電價年年高漲,而節電電器產品自會獲得消費者青睞,因此不少家電產品宣稱取得我國經濟部認證之「節能標章」,而「節能標章」係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節約能源,引導消費者選購及鼓勵廠商研發生產高效率產品所設計之制度,經過「節能標章」認證產品,代表其能源效率為市場前20%~30%之產品,藉此鼓勵消費者於汰舊換新時,優先選用高效率產品。由此可知,「節能標章」認證具有經濟價值而能吸引及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事項,符合公平法第21條第2項所稱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若廠商於銷售時,廣告上標榜取得「節能標章」,但實際上,不是節能標章過期,就是沒有取得標章,顯然牴觸公平法第21條之規定,而這些商品標榜節能環保以誘導、欺矇消費者購買,此類行為即是典型「漂綠」行為,觀諸公平會近年來行政決定,已有不少處罰案例可稽(參公平會公處字第112077 號、第112022 號及第112011號等處分書)。
三、結語
在一片永續經營浪潮中,能盡早搭上ESG列車,不論是對企業轉型或環境保護都是加分,但若企業僅是「漂綠」、關注在環保形象包裝,而非真正投注在環保議題上,反而影響企業商譽,甚至上市櫃公司若在永續報告書上有「漂綠」行為時,其公司或董監事,所涉及法律責任將擴及證券交易法,反而對企業帶來更大傷害,因此,各企業在關注ESG議題時,也莫忘留意各項法規遵循,以免反而觸法。
參考資料:
1.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C%82%E7%B6%A0
2. https://thesustainableagency.com/blog/greenwashing-examples/
3. https://www.retaildive.com/news/nike-faces-lawsuit-greenwashing-claims/650282/
4. 公平會公處字第112077 號、第112022 號及第112011號等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