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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保護

2010.01.01

169 期

淺談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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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網際網路也越來越發達,網路的使用幾乎已快要成為每日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TWNIC)指出,截至2009年1月3日,台灣上網人口達1580萬人,上網率約69%,優於香港及新加坡,略低於韓國、日本。台灣0到100歲的上網人口已經突破1580萬人,比去年小幅成長,上網率將近6成9,其中12歲以上的上網人口近1420萬人,上網率將近7成1,也比去年小幅成長(註一)。由於使用網路之頻率日益普及,亦帶動了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其中網域名稱之使用對於在經營電子商務市場上扮演著舉足輕重之角色,然而同時亦衍伸出許多相關爭議問題。以下本文擬就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之保護,加以簡單介紹分析。

貳、網域名稱爭議

一、網域名稱爭議之發生

有道是網路無國界、網中無歲月,透過網路進行之經濟活動已成為企業兵家必爭之地,在現今的網路商業活動上,網域名稱之使用與成功推動企業之電子商務市場發展,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網域名稱如同電話號碼、門牌住址一般,又可稱做網路地址,在同一網域中相同網域名稱僅得由一人取得,具有其唯一性,進而同時產生一定程度之識別性。另外由於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取先申請先使用原則(first come,first served),在具有唯一性與排他性之特點下,已成為網路時代新的企業識別系統(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之一。然而對於網域名稱之申請係採取形式審查,單就是否與既有之網域名稱相同加以判斷,並不進行近似與否或有無侵犯他人權利之檢索,因此只要企業稍有疏忽即給了有心人士可趁之機,往往導致企業無法以自身之商標或公司名稱作為自己之網域名稱,而增加品牌經營與行銷管理之成本,甚至可能因被搶先註冊之網域名稱遭不當使用而致公司聲譽受損,是以網域名稱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因網域名稱所引發之爭議與影響不可謂不大。

二、常見之網域名稱爭議類型

就網域名稱爭議而言,常見之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註二):
(一)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
此種類型之爭議發生,係註冊網域名稱者事先評估若以他人公司之名稱或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有無獲利之可能性後,進而搶先註冊該網域名稱。此種網域名稱註冊行為的盛行,也導致網域名稱仲介業者在網路上興起,甚至專門以註冊網域名稱以便事後獲利者。
(二)攀附寄生(Parasites)
此種類型與cyber-squatter類似,惟其註冊網域名稱之目的,雖然亦在於獲取經濟利益,但並非將註冊後的網域名稱出售換取利益,而是透過使用註冊之網域名稱的方式,達到獲利目的。可能是註冊他人著名的商標或名稱作為網域名稱,也可能是註冊使用類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名稱的網域名稱,或者以變異取巧的呈現方式,註冊使用某一著名商標或名稱。至於爭議之出現,通常是在直接具有市場競爭關係的對手之間,或者經營類似商務活動者之間。此類網域名稱爭議之重點,在於所謂著名商標或名稱之所有人,究竟應該擁有多強的權利,以及該商標或名稱在網際網路上是否值得特別保障,或者牽涉到網域名稱時,是否應該在適用保護標準方面,有所不同。
(三)Twins
此種爭議類型係爭執之雙方同時註冊相同或者幾乎完全相同的網域名稱,同時均主張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此一網域名稱爭議類型可說是最為複雜之紛爭類型。主張對於系爭網域名稱應有權利者,某程度上等同藉此擴張其在現實世界中著名商標或名稱之權利範圍。惟在現實世界裡享有一定知名度之商標或名稱,是否即應在網際網路上享有相同或者相當之保護,不無疑問。

三、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機制介紹

(一)行政救濟
網域名稱爭議得依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例如著名的案例,法商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申請登記carrefour之網域名稱時,發現自1987年以來廣泛使用於大型量販店之「carrefour」名稱,已遭奕昕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奕昕公司)於1996年底申請註冊。家福公司因此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奕昕公司之行為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而遭處分。惟此種救濟方式之缺點在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僅得命註冊人停止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並無法解決該網域名稱歸屬之爭議問題。
(二)司法救濟
倘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又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亦視為侵害商標權,此於商標法第62條定有明文。從而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對註冊網域名稱之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並應移轉或撤銷該網域名稱。惟此救濟途徑的缺點在於,取得勝訴判決所須耗費之成本較高,且其前提必須是要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或「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若未該當前揭要件,即無法適用此一救濟管道。
(三)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TWNIC自2001年3月29日起,正式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簽約;由這兩家受認可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受理『xxx.tw』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申訴。以下茲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加以簡單說明。
1、適用『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依據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適用依據,係依網域名稱註冊人於註冊時所簽訂之契約,該契約內容中明定若有爭議同意得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加以解決,故所有爭議處理皆依該『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2、提出申訴之要件(註三):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註四)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3、申訴結果之執行與救濟
申訴人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僅能請求取消註冊人之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因此爭議處理機構在組成專家小組做出決定書後會分別通知TWNIC與原受理網域名稱註冊機構。而原註冊人未在決定書送達10個工作天內提出向法院之訴訟文件,則TWNIC即會執行該結果(即撤銷或移轉原註冊人之網域名稱)。由於專家小組之決定僅對TWNIC有拘束力,並無法拘束法院或行政機關,故申訴人或註冊人對於專家意見有不服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此時TWNIC應暫停執行該決定,等待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

參、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

網域名稱與商標相同之處,在於兩者皆具有識別來源之特性,網域名稱可用以識別不同之網站,商標則可識別不同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相對而言,網域名稱亦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之可能。惟需先釐清者為,網域名稱之註冊使用並不當然等同商標權之侵害,且對商標權之保護不當然及於相關網域名稱,商標權人自無法直接擁有特定之網域名稱。

一、網域名稱對商標之影響

由於商標係消費者用來搜尋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之重要關鍵字,若能與網域名稱一致則可產生相輔相成之宣傳效果,惟因網域系統上之限制,在同樣網域中相同之網域名稱僅限供於一人使用,此點與商標有別,故產生註冊者並非相關商標權人,卻擅自以他人之商標搶先註冊該網域名稱,使得網域名稱之爭議層出不窮,並間接造成商標價值之減損。

二、商標法對商標權之保護

依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準此,在著名商標之場合,網域名稱登記者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仍使用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並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時,商標權人得對該網域名稱登記者主張商標權之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又在非著名商標之場合,網域名稱登記者若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卻仍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商標權人亦得對該網域名稱登記者主張商標權之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之競合問題,隨著網路使用之普及,相信其重要性亦會隨之提升,唯有整合制定相關法令輔以完善之配套措施,始得兼顧網域名稱之使用與商標權人之權益。

附註:

註一、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2009年2月17日公布之「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頁1。
註二、分類方式請參劉靜怡、雷憶瑜,「網域名稱註冊政策」研究計畫,頁4~6。
註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
註四、資策會科法中心或台北市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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