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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已修正並生效

2019.11.01

228 期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已修正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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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純貞

商標獲准註冊後,依法即負有正確使用於指定商品/服務的義務,否則,恐構成商標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的註冊被廢止。因此,如何依法使用註冊商標,為商標權人的重要課題。

為使商標權人能正確合法使用其註冊商標,避免商標權遭受廢止或無法主張排除他人使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7年7月即訂定發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供註冊人參考,民國101年4月修正過一次。惟有鑒於市場交易型態改變與發展,商標使用態樣日趨多元,智慧財產局於今年8月,公布經再次修正且生效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內容(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該局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1)新增商標同一性認定之法院實務相關判斷標準,並例示商標案例說明;(2)新增商標實際使用時「增加其他文字或圖形元素」、「與其他商標或標識合併使用」以及商標圖樣中包含聲明不專用或顯無疑義部分之使用案例及說明;(3)鑒於電子商務發達,商標權人檢送網路證據資料情形越來越多,針對「網路使用」部分,增訂商標應為「真實使用」之相關判斷原則等俾利各界參考利用。

有關同一性的判斷,「注意事項」分別就商標外觀形式的變更、增加文字或圖形元素、刪略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等方面,說明如果商標在實際使用時與註冊圖樣有別,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同一性。尤其在「變更外觀形式」小節中,增加了多個智慧財產法院、經濟部作成的案例,而有關中文正體字與簡體字間的變化,除舉例「台大」與「臺大」具有同一性外,對於有些中文簡體字的筆畫或字形外觀,與正體字的文字不盡相同且差異性大,例如「潔」與「洁」、「葉」與「叶」、「業」與「业」等,也提及應考量相關消費者的認知,並就具體個案,個別認定是否具有同一性。

針對使用人未改變商標本身,但另外增添其他文字或圖形元素,例如:增加商品/服務名稱或說明文字;增加簡單的裝飾圖案或符號等情形,或是與其他商標或標識合併使用。「注意事項」說明:只要不改變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的情形下,應可認定註冊商標有使用,但如所增加的文字或圖形,已造成商標意涵的改變時,則不認為註冊商標本身有使用。此外,重申註冊商標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一部分,但就具體個案,若「刪略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予消費者之認知,不影響整體予人的商業印象,可認為具有同一性。

由於商標在網路上的使用日趨普及,「注意事項」提醒商標權人應提出真實使用商標的事證,並應特別注意每次點擊進入網站的時間,或網路資訊公開的時間點。同時建議可嘗試以時間戳記、索引日期、網站時光回溯器等相關資料,證明網路日期,但如資訊內容有疑義時,仍應提出其他證據資料加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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