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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使用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則有可能獲得註冊(商標法第3條第2項),亦即,需提出長時期於日本全國大量廣泛使用的證據,證明於日本全國已達到知名程度,方符合其註冊要件。惟舉證符合其要件者仍屬極少數情形,且相關舉證在在耗費勞力和時間。
然而,地理區域因自然環境條件孕育出的農林水產品及食品等特定產品、歷史相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以及在特定地理區域提供具當地特色的服務等,通常由該地理區域複數個事業主體共同以該地理區域(產地)名稱做為商標行銷商品或服務,期與其他產地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藉以維護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品質的信頼,以及防止該產地以外他人的不當使用損及該產地商標之信譽。
鑑此,日本特許廳於西元2006年4月1日開始導入「產地團體商標制度」,亦即,僅由產地及品質等商品說明所構成之標識的商標,即使未達到全國知名,但具備一定要件者,例如,在一定的地理範圍具一定知名程度,則可獲准註冊,藉以保護地理區域的商標,進而促進該地理區域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二、產地團體商標註冊要件(商標法第7條之2)
1. 產地團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符合主體要件--
以下法人得為申請人:
(1) 地理區域之事業協同組合、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等組合。
(2) 商工會、商工會議所。(2014年8月1日起主體擴充)
(3)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NPO法人)。(2014年8月1日起主體擴充)
註:含上述所稱相當之外國法人。
2. 團體提供予其會員使用之商標--
由上述團體取得產地團體商標註冊後,提供給該團體會員使用,且不得限制具有加入會員資格的人成為會員。
3. 商標應達周知性--
所謂周知性係商標使用結果,申請人或其會員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在相關消費者間已達周知程度,且指定複數商品或服務時,該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皆需達到周知性。
以下為可證明周知性的具體資料:
(1) 使用事實:附有商標之商品、外包裝、或使用服務之照片、簡介、網頁影本等。
(2) 營業事實:顯示銷售量之訂單、出貨單、收據、請款單等。
(3) 廣告宣傳方法、內容及次數:載有廣告內容之介紹冊子、海報、網頁資料、觀光導覽、觀光地圖影本等,報章雜誌廣告資料(包括量及次數)及與廣告業者的交易單據等。
(4) 其他事實:以相關消費者為對象之認識度調查報告書、國家或地方團體等公家機關核發的優良產品認定表彰資料。
4. 商標僅由產地名稱及商品(服務)名稱等文字所構成--
通常,得註冊產地團體商標者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的文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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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文字組合且為無設計性文字。
(2) 不得含任何圖形。
(3) 「產地名稱」與「商品名」等之組合。
(4) 商標整體不得為普通名稱。
5. 商標之產地名稱與商品或服務應具密切關聯性--
產地團體商標係指示團體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產地,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一定品質、聲譽或特性,且該等特性需與地理環境具有關聯性。亦即,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係該地理環境的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方法或技術等因素具有關聯性等情形。
以下為可接受的「產地名稱與商品或服務應具密切關聯性」之證明文件:
(1) 新聞或雜誌報導、書籍記載
(2) 公家機關等的證明文件
(3) 簡介、型錄、內部規則
(4) 收據、發票、訂單、出貨單等各種單據
※除上述1至5五點以外,有關其他註冊要件,與普通商標相同(但,商標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乃至第6款及同條第2項之適用除外)。
三、產地團體商標註冊案例
日本接受「產地團體商標」申請至今滿10年,註冊件數已達600件,以下介紹產地團體商標註冊案例,以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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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產地團體商標旨在保護及強化地理區域具有特色的產品或服務,也讓相關消費者對其品質得以信頼不致誤認其來源,註冊產地團體商標優點尚可歸納有下列幾點:
1. 得於日本全國獨占使用商標,排除非該產地之他人對其商標的使用,以保留該產地特色並確保品質。
2. 取得產地團體商標後之團體及其會員,商標意識向上漸對之有一定程度認識,為使交易對象或消費者安心,當提升形象致力推廣。
3. 藉由商標權的取得,可行使權利當有抑制產地偽裝仿冒品的效果。
再者,日本特許廳僅接受文字申請產地團體商標,而我國智慧財產局則宣導以文字組合圖形方式申請,起因於「麻豆文旦」產地團體商標事件。當初相關農民的抗議乃因對產地團體商標未進一步的理解,當地農民應適用善意使用規定(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依以往使用方式繼續使用「麻豆文旦」商標,而即已取得「麻豆文旦」註冊的農會,亦應堅持其使用規範確保一定品質,如此當地農民與消費者方取得雙贏。筆者認為智慧財產局或兼宣導產地團體商標之責,不當因一起事件改變審查方向,仍應正視產地團體商標有別於普通商標,不應偏向文字結合圖形的產地團體商標的宣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