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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如何利用商標法應對商標搶註

2015.05.01

201 期

淺析企業如何利用商標法應對商標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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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湯婷

隨著“瀉停封”止瀉藥、“春晚”安全套等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商標搶註被媒體大肆報導,“商標搶註”很早就進入了普通公眾的視線,這個詞對大家來說甚至並不陌生。其實,商標搶註的含義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最初,商標搶註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隨著經濟發展,人們越發嘗到“搭便車”帶來的甜頭,於是商標搶註的內涵有了進一步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註。進而,將他人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型大小、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被歸納到商標搶註行列中。

談到商標搶註,就不得不談到其存在基礎: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儘管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規定,但歸納起來有“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商標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註一)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而混合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我國《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局在審查商標申請時,並不會調查申請商標是否存在搶註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情形。因此,我國商標搶註現象較為普遍。如果商標被他人搶註成功,可能產生的後果是,被搶註者在相應的商品或服務上無法使用該品牌或遭遇使用障礙;如繼續使用被搶註商標,還可能被搶註者投訴或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以下針對商標搶註,提出企業在不同階段可選擇的應對方式:

一、針對尚未獲准註冊的商標,可對其提出異議

對於已被搶註但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而言,可通過提起異議的方式進行救濟。根據我國《商標法》,申請商標應先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的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註二)在這3個月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可提出商標異議。(註三)提出異議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搶註人可在這3個月間,通過專業商標代理機構準備證據材料,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

需要註意的是,在提出商標異議的時候,一定要同時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商標申請,因為即使異議成功,也僅是制止了他人的搶註,企業自己仍需要通過申請獲得核准註冊來取得商標權。

有的企業心存疑慮,不知提出異議的勝算如何。其實,如果確實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被搶註,通過選擇有經驗的商標代理機構,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奪回屬於自己商標的成功率還是較高的。以下是某臺灣公司通過異議奪回他人在內地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其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案例:

“涵碧樓”作為臺灣地區歷史名樓始建於1916年。涵碧樓公司於1998年即開始經營“涵碧樓”大飯店,並於1999年在臺灣地區註冊並實際使用“涵碧樓”商標,指定使用的類別為飯店等服務。新恒基公司於2002年8月在第43類飯店等服務申請註冊了第3262738號“涵碧樓”商標。涵碧樓公司發現第3262738號“涵碧樓”商標的商標公告後,立即提出了異議。根據涵碧樓公司提交的證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前往臺灣地區旅遊觀光的大陸地區遊客人數不斷增加,“涵碧樓”大飯店入住的大陸地區遊客比率亦呈逐月增長趨勢,據統計每月已達200人次,所占比率達8%。隨著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更為密切頻繁的經濟互動,“涵碧樓”在飯店等服務專案上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影響。考慮到新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臺灣地區,對此新恒基公司亦未予否認,且在案證據亦表明“涵碧樓”在臺灣地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新恒基公司作為與住所、飯店服務密切相關的旅遊業經營者,對於顯著性較強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涵碧樓”商標及涵碧樓公司應當知曉,在此情況下,仍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等服務專案上註冊“涵碧樓”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涵碧樓公司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做出不予註冊決定。

新恒基公司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理由為:涵碧樓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將“涵碧樓”作為商標使用並在中國大陸範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亦不能證明我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有任何惡意和不正當手段,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被異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被異議商標應予以核准註冊;新恒基公司申請註冊並使用“涵碧樓”有其獨特的創意來源,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為,與涵碧樓公司無任何關聯,“涵碧樓”並非由涵碧樓公司獨創和原創,且被異議商標已實際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應核准註冊被異議商標。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觀點,故維持了商標局的決定。

新恒基公司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商標局的決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且有被異議商標檔案、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等文書,而且涵碧樓在異議復審程式中所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故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新恒基公司仍不服一審裁定,故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涵碧樓”商標在臺灣地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並在飯店等服務專案上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影響。新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臺灣地區,新恒基公司亦系旅遊行業的經營者,其應當知曉“涵碧樓”商標,卻仍在飯店等服務專案上註冊“涵碧樓”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涵碧樓公司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未予核准註冊“涵碧樓”商標,並無不當,法院判決予以維持。(註四)至此,“涵碧樓”商標經歷了商標被異議糾紛最完整的過程:註冊→被異議→不予註冊→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可見,只要證據充足,不論搶註方如何強詞奪理、竭力搶奪到最後一步,被搶註方拿回自己商標的幾率還是很高的。

二、針對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可對其請求無效宣告

若被搶註商標因已過3個月公告期而獲准註冊,此時被搶註人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不過,如果某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註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如有任何一方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五)

若被搶註人錯過了5年法定期限,可調查搶註人最近連續三年內是否實際使用了此商標。如果沒有使用,被搶註人可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註六),對該商標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請求無效宣告程序或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時,應該同步提出商標申請,以便在搶註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自己可獲得此商標。

三、全方位完善商標品牌保護體系,進行周密的商標佈局

本部分雖在文尾,但卻是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公司在創業之初就應在主要產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要使用的商標。很多時候,創業者因預算緊張沒有申請註冊商標,這對公司長遠發展來說,存在重大隱患,其苦心經營的商標可能會被他人搶註。一般來說,被搶註的後果是要麼付出高昂代價贖回,要麼另起爐灶,重新打造新的商標及品牌。

除了商品和服務所在的主要類別,公司還應根據企業發展需要,不斷加大商標保護力度,增加輔助類別的申請,並施以不同的商標監控和實施程度。以一汽車生產企業的註冊商標為例,如果一家汽車生產商需要進行最有效的商標佈局,那麼其所需要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需要註冊的商品或類別,如第12類(汽車、輪胎及其零部件等)。對於此類別,商標應被極力監控,做到在第12類無近似商標,並保證幾乎不會引起任何糾紛;

若註冊則更好的類別,如第5類(淨化劑、消毒劑、醫用保健袋等)、第9類(量具、記錄計數檢測器、信號器具、導航設備、滅火器具、安全救護器具、警報裝置、音像設備、電池等)、第25類(服裝、鞋、帽、圍巾、腰帶等)、第28類(玩具、娛樂用品、裝飾品等)、第41類(文娛、體育活動的服務,組織和安排教育、文化、娛樂等活動)。對於此類別,企業需要進行監控,針對情況採取行動;

註冊也無妨的類別,如第16類(印刷品、室內模型物)。針對此類別,企業如有精力,可以進行監控。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作為汽車生產商,為何需要在2、3中看似毫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進行註冊,且每個類別施以的監控力度和處理程度大相徑庭?隨著企業擴大,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類別會多樣化並涉及更廣的領域,因此,對於以前企業未曾涉足的領域,企業在後來可能會參與進來,甚至將其發展成企業的核心業務。例如,這家汽車生產商最初生產汽車及其零部件,隨後可能會研發、製造、出售汽車洗滌、淨化、消毒劑,車內置醫藥盒,隨車搭配的風格化服飾,用其自帶汽車品牌提供汽車服務,如接送客戶、提供賽車服務、舉辦汽車愛好者論壇聯盟等。至於其汽車造型的模型、兒童玩具,有些人會嗤之以鼻,覺得沒必要在此類上註冊。當印有該企業註冊商標LOGO的汽車模型擺件、兒童玩耍的小汽車玩具氾濫大街時,該企業自然會懂得被人“傍名牌”、“搭便車”的憤懣了。幾年前,相同的事情就發生在世界500強“寶馬公司”身上。

其實,以上專案不僅能通過各個途徑為企業盈利,還能幫助宣傳企業文化、擴張品牌影響力。最重要的是,這種周全的佈局能成功地把防禦、解釋轉變成自己主動搭建商標體系。相信在如此周密的佈局下,他人很難“搭便車”。即便遭遇了,相比那些在新領域做出成績後才考慮註冊的企業,其維權之路絕對清晰、容易得多。

當然,公司創業之初預算有限,不一定最初就在很多類別上申請商標,但當公司發展壯大時,商標保護一定要及時跟上公司發展的步伐。商標權是壟斷權,這樣擁有這種壟斷權,企業才能擁有核心競爭力。只有運用這種壟斷權,才可以佔領市場先機,保護自己的市場,從而不斷擴大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提高企業自身及其產品和服務的影響力。

附註:

一、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第609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
二、中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三、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四、http://bjgyold.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1100136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2)高行終字第218號。
五、商標法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六、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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