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美國】IPR請求人未能證明PTAB對請求項解讀有誤,CAFC維持原決定

2024.02.08

美國第7,767,441號之專利權人為Personal Genomics Taiwan, Inc.,前述專利係關於一種用於辨識單一生物分子的裝置及使用或製造該裝置的方法。Pacific Biosciences of California, Inc.(後稱IPR請求人)對系爭專利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經PTAB立案後,PTAB採納系爭專利前言內用語「辨識單一生物分子」的請求項解釋,而認為前言內用語對於所請求標的構成限制條件,因為其對相關請求項之主體內的生物分子提供先行詞基礎,因此於最終書面意見中作出對專利權人有利決定。

CAFC庭審中,IPR請求人挑戰PTAB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即主張PTAB將「辨識單一生物分子」錯誤解釋為要求設備具有「能透過單獨檢測生物分子而特徵化生物分子之能力」,因此向CAFC提起上訴。CAFC不同意IPR請求人提出之前述意見,並闡釋該前言內用語內包含「單一」這個詞彙的原因似乎不具明顯理由,除非是為了表示其所需能力 (capability) 為檢測僅有一個分子的情況。說明書中已強調了單一生物分子能力的重要性,且圖示中也描述單一個體生物分子的情況;此外,說明書中說明書也針對檢查單一生物分子加以區別,以避免檢視多一生物分子所產生的問題。易言之,CAFC肯認IPR請求人提出之前案所揭露的內容無法成功挑戰系爭專利為無效的,是以,CAFC維持PTAB作出IPR請求人未能舉證專利權人之系爭請求項為不可准予專利標的之最終書面意見。

資料來源:
1. USPTO Correctly Construed Claims In IPR, IPO Daily News. January 10, 2024.
2. Pacific Biosciences of California, Inc., V. Personal Genomics Taiwan, Inc., Fed Circ. 2022-1410, 2022-1554., January 9, 2024.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