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專利局日前發出一審定書,內容涉及廣為人知的DABUS案(可參閱2021年9月9日出刊之第279期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該案涉及AI是否可作為發明人。紐西蘭專利局作出之決定與英國專利局、美國專利局及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相同,不認可AI作為發明人。
紐西蘭專利局以該專利申請案並未載明自然人(例如人類)為發明人而認定無效,按2013年紐西蘭專利法第22(1)條指出,專利僅能授予下列身分者:
1. 發明人。
2. 自發明人身上取得權利者。
3. 上述者已逝的繼承人。
事實上,紐西蘭專利法第22條反映了1990年澳洲專利法中有關可取得專利的規定,但與澳洲專利法不同的是,紐西蘭專利法對於發明人的定義,僅規定發明人須是實際發明者。該定義中雖未提及自然人,但紐西蘭專利局引用專利法中其他規定,認為應將該定義解釋為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倘立法者有意讓AI等非人類所產出的發明得以取得專利,當初在草擬專利法案就應有具體及明確之安排,留下予以適用的可能性,現行法規則不然。
資料來源:New Zealand Patent Office rejects AI Inventorship, Davies Collison Cave, February 1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