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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能提交足以支持爭點之證據,CAFC維持地院判決

2023.11.02

Finjan LLC與FKA Finjan, Inc.為美國第8,677,494號、美國第6,154,844號、美國第6,804,780號與美國第7,613,926號專利之專利權人,前述專利涉及保護網路連接裝置的方法以避免不良下載操作影響。專利權人向加州北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對Sonicwall, Inc提出侵害前述專利之侵權訴訟。
 

於地院審理過程中,爭論重點在於,「當系爭產品接收到可執行檔案的封包序列 (sequence of packets) 時,該系爭產品是否會接收或獲取可下載檔案,並重新將數據重組為可執行的檔案格式」。地院認為系爭產品不會重新將數據重組為可執行的檔案格式,且專利權人亦無法提出有利證明前述爭點之證據,最後作出被控侵權人未侵害系爭專利的判決,專利權人不服地院判決,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專利權人爭論地院自行增加了構成侵權的限制條件,即可下載內容須由接收裝置重組並執行,且可下載的檔案無需以可執行格式被接收,CAFC並不認同前述主張,CAFC指出兩造先前已合意可下載檔案是一個可執行的應用程式,且地院的結論是基於合意後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所得出的,這與專利權人提供的專家證詞一致。CAFC表示,專利權人沒有提供足以表明系爭產品具重組檔案或可執行應用程式的證據,也沒有證據顯示未重組的資料是能夠在電腦上運行的可執行應用程式,故地院認定被控侵權人未侵害系爭專利並無違誤,故CAFC維持地院判決。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Uphold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of Noninfringement, IPO Daily News. October 16, 2023.
2. Finjan LLC, Fka Finjan, Inc., v. Sonicwall, Inc., Fed 2022-1048. October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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