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月嬌
一、前言:
我國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由於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且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取決於圖式的表現,因此設計專利之圖式必須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然而,在採用工程製圖方法以線條表現立體產品的輪廓時,會出現實際產品不具有的線條呈現在設計的圖式之中,且該些線條可能會被解釋為設計專利權範圍的情形。因此,如何在正確呈現設計標的以及不影響設計專利權範圍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繪製設計專利圖式時需要審慎評估的因素之一。
一、前言:
我國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由於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且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取決於圖式的表現,因此設計專利之圖式必須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然而,在採用工程製圖方法以線條表現立體產品的輪廓時,會出現實際產品不具有的線條呈現在設計的圖式之中,且該些線條可能會被解釋為設計專利權範圍的情形。因此,如何在正確呈現設計標的以及不影響設計專利權範圍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繪製設計專利圖式時需要審慎評估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