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修改,以下摘自修改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16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透過資訊網路平臺線上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透過資訊網路平臺線上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將第39條改為第40條,第2款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三、將第40條改為第41條,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四、將第87條改為第90條,修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透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本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採用前款方式送達者,以送達資訊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將第92條改為第95條,第1款修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六、將第161條改為第164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七、將第169條改為第176條,第1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該決定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資料來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大陸國知局,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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