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等2項法案,以下分別簡介並摘錄國家安全法與兩岸條例之修正要點。
國家安全法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遂提出本次修法。此次國家安全法通過之修法重點,係於國家安全法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同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等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濟間諜罪等)與「高等法院」(發展組織罪等),且增訂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俾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三讀通過之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兩岸條例
陸委會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如下兩個重點:
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進一步來說,陸委會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及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進一步而言,陸委會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1.立院三讀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中央通訊社,2022年5月20日。
2.「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升級,層級化體系維護經濟命脈國安案件專業法庭審理,嚴懲不法確保國家安全,中華民國法務部,2022年5月20日。
3. 立法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範關鍵技術外流及不當挖角,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2022年5月20日。
國家安全法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遂提出本次修法。此次國家安全法通過之修法重點,係於國家安全法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同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等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濟間諜罪等)與「高等法院」(發展組織罪等),且增訂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俾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三讀通過之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兩岸條例
陸委會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如下兩個重點:
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進一步來說,陸委會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及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進一步而言,陸委會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1.立院三讀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中央通訊社,2022年5月20日。
2.「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升級,層級化體系維護經濟命脈國安案件專業法庭審理,嚴懲不法確保國家安全,中華民國法務部,2022年5月20日。
3. 立法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範關鍵技術外流及不當挖角,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