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保全權利方法之一,在本案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未判決確定前,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必要時所設,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主要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第538條以降,而智慧財產案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則特別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及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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