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規定「(侵權糾紛)被請求人以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提出中止處理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申請的是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申請已被受理;有明確的無效宣告理由和相關證據」,並規定「被請求人提出中止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書面《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申請書》;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影響涉案專利權穩定性的有關證據」。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之電子文件提交回執僅代表國知局收到了請求人提交的相關電子文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66條有關專利申請的復審、專利無效宣告審查的相關要求,國知局收到無效宣告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請求人客體、請求人資格,無效宣告請求範圍以及理由和證據等,如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或視為未提出。一般來講,該形式審查在無效宣告請求人繳費後進行,因此,無效宣告過程中電子文件提交回執和無效宣告請求繳費憑證同時提供,不能證明無效宣告請求已被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才是專利侵權糾紛執法辦案部門決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條件。
資料來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國大陸國知局,2022年7月18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18/art_75_176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