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智慧財產相關法規之修正案已於2022年6月16日通過,將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下為修正重點摘要:
- 設計專利之標的除了產品之外觀,若一複雜產品的組成部分在使用時是可見的,則其組成部分之設計也屬於設計專利之標的。
- 根據新規定,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主要取決於圖式及/或照片呈現之設計特徵,而非說明書內容。
- 全球的專利規範趨勢為允許申請人依需要選擇延緩其設計之公開,因此新增公開相關之規定。設計專利申請案、商標申請案、地理標示申請案應在主管機關確認受理其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公開,惟設計專利申請案經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提出延緩公開者,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案件之公開仍不得晚於申請日起7個月。
- 修正案亦包含其他與所有權、權利有效性,以及海牙國際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終止與舉發相關規定。
- 明定應保密之發明的定義,為經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規定,確認屬於國家機密之發明。
- 明定若標的專利申請案之發明已在另一件專利申請案中被揭露,且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早於標的專利申請案,雖然其公開日是晚於或等同標的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該標的專利申請案仍會喪失新穎性。
- 若一項發明涉及和國家防衛與安全相關之技術領域,且研發地為越南,申請人為永久居住於越南之越南公民,或者是依越南法規成立之法人,則該項發明必須先於越南提出專利申請,並經過安全控制程序後,才能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 新增專利全部或部分無效之事由,且明定若專利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則該專利將會自生效日起視為無效。根據新增之無效事由,修正專利申請的核駁理由,並規定相關之行政流程。
- 針對直接根據遺傳資源或關於遺傳資源之傳統知識而創造的發明,必須在其專利申請案提交文件說明遺傳資源或關於遺傳資源之傳統知識的來源。
- 根據越南專利製造之醫藥產品的首次上市登記程序,若主管機關之處理有遲誤情形,則專利權人不需支付遲誤期間之專利年費 (use fee),若已付費者可申請退費或將費用挪至後續維護年度使用。遲誤期間之計算為自主管機關收到所需文件之日起算兩年後開始計算。
- 若專利所請標的係由國家所贊助之科技任務完成之發明,即使該專利已被讓渡給他人,若原國家單位准許法人或個人使用該專利,則使用者不須支付費用給專利權人。
- 明定強制授權之規定,以及使用者應支付專利權人之費用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 Main Contents of the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22 - Part 2 - Industrial Design, Banca IP Law Firm, August 9, 2022.
<https://bancavip.com/blogs/news/main-contents-of-the-amended-and-supplemented-intellectual-property-la>
- Main Contents of the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22 - Part3 – Patent And Utility Solution, Banca IP Law Firm, August 18, 2022.
<https://bancavip.com/blogs/news/main-content-of-the-amended-ip-law-2022-part3-patent-and-ult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