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0年,韓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一直是呈現成長現象,新型專利則為衰退現象,2001年約有40,000件,到2011年則降為12,000件。按現況而言,於判斷新型專利之進步性時,倘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術為基礎,「非常容易 (very easily)」易於思及,則該件新型專利會被視為不具進步性,發明專利之判斷標準則為易於思及;進一步來說,倘若該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於先前技術的進步為漸進式的,便會被視為有進步性,發明專利則是要具有相當大程度的成效方會被視為具進步性。然就實務上來說,審查委員於申請過程中檢視新型專利申請案件時,或於該新型專利於核准後經挑戰有效性時,趨於採用發明專利之標準審理。為使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劃分上更清楚,韓國專利局提議修正新型專利法,當中較為值得關注的修正包含如下:
- 不得結合2件或以上的先前技術以核駁該新型專利申請案之進步性;
- 將現行請求實體審查期限自申請日起3年縮短為14個月;
- 提出實體請求時須一併提交實施該發明的最低準備文件;
- 縮短審查期間為約4到5個月;
- 將現行10年的專利權保護期限縮短為5年;
- 尋求核發禁制令時,須提供實施證明。
此修正倘通過,未來取得新型專利權將會更容易且提供更加穩定的保護,然換來的代價是較狹隘的專利保護範疇與較短的保護期限。此修正預定於2021年底前由立法單位檢視且提交至韓國國會。
資料來源:Korea Contemplating Big Changes to Utility Model Practice, King Chang Intellectually Property, Januar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