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37 CFR 1.55(f)與1.55(g)規定,主張外國優先權之美國專利申請案,應提交優先權基礎案之證明文件,除非基礎案之專利局已與美國專利局簽訂優先權證明交換計畫,即美國專利局可自行取得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美國專利局表示,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響,部分專利局目前並無法核發紙本優先權證明,為提供因受影響而無法提交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申請人救濟,美國專利局宣布可延後遞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措施。須注意的是,此措施並不適用於已與美國專利局有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計畫之專利局。
符合上述措拖之申請人可透過電子形式提出請求並同時附上相關聲明,若美國專利局核可該請求,便會續行主張優先權之相關程序。惟一旦優先權基礎案之專利局恢復核發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時,申請人仍須於前述專利局恢復處理之日起2個月內向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並於該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美國專利局提交。簡言之,優先權證明仍為主張優先權所須檢附的文件。
資料來源:
1. USPTO announces relief for delays in filing certified copies of foreign priority applications du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 February 2, 2021,USP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