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專利舉發進步性之審查過程,複數證據之組合動機,目前實務上愈來愈重視。在一件新型專利舉發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判決),將舉發事件之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就系爭之新型第M542584號「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專利,應為請求項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惟經參加人即專利權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下稱上級判決)將上述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關複數證據之組合動機,即係發回之理由,今茲為文介紹之。
專利舉發進步性之審查過程,複數證據之組合動機,目前實務上愈來愈重視。在一件新型專利舉發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判決),將舉發事件之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就系爭之新型第M542584號「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專利,應為請求項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惟經參加人即專利權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下稱上級判決)將上述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關複數證據之組合動機,即係發回之理由,今茲為文介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