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開始施行之日本意匠法修正案修改了延期請求規定,對於拒絕理由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限迄日落在2021年4月1日之後,或是2021年3月31日前送達之拒絕理由通知書,延期請求有以下兩種態樣:
1. 答覆期間內提出延期請求
申請人不分國籍,也不審查請求延期的理由,只要申請人提出延期請求,日本專利局將給予申請人延長2個月時間,延期請求以2次為限,延期規費每次日幣2,100。
2. 逾答覆期限提出延期請求
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答覆,可於答覆期限迄日之次日起算2個月內提出延期請求,日本專利局同樣不論申請人國籍,也不審查請求延期的理由,將給予申請人延長2個月時間,延期請求以1次為限,惟需留意延期後的答覆期限並非自延期請求日起算,而是自原期限屆滿起算2個月。逾期提出延期請求的規費每次日幣7,200,相較於答覆期間內提出延期請求所收取的規費昂貴許多。(針對兩人以上同日申請的申請權協議通知,答覆協議通知書之延期規費為日幣4,200)
上述兩種態樣亦適用於海牙設計專利進入日本國家階段設計專利申請案,惟須留意答覆期間內提出之延期請求獲准後,不得於延期後之答覆期間逾期後再提出延期請求。
協議通知書、手續補正通知書及視為撤回通知書等之答覆期限,與拒絕理由通知書同樣適用上述延期規定,惟申請人答覆拒絕查定後收到之拒絕理由通知書、協議通知書、手續補正通知書及視為撤回通知書,則仍維持原延期規定。
資料來源:意匠登録出願における拒絶理由通知書の応答期間の延長に関する運用,HARAKENZO Newsletter,Ma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