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係在具體權利義務關係中,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其適用目的在於維護當事人間之正當信賴,避免一方前後不一致之行為損害他方合理期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亦認「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由於誠實信用原則之法律地位崇高,適用範圍亦相對廣泛,因此在民法上亦被稱為帝王條款,就誠信原則之於專利,以近期二則實務見解為例示,至於其與禁反言之演化關聯則不在本文論述。
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275號判決就履行專利和解契約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為闡明,認為:誠信原則之適用在於調整或補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內容,維護當事人間之正當信賴關係,適當界定合法行使權利之範圍及忠實履行義務之內涵,確保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符合當事人之真意及其締約目的得以實現,倘契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當損害他方對於交易行為之合理期待,藉故規避自己先前行為使他方正當信賴其義務必忠實履行之承諾,即為違反誠信原則,並明白點出,「兩造前因專利侵權爭訟,於109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協議,該協議第3條約定被上訴人不得依VIAVI專利對上訴人於系爭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一切產品,於任何國家對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倘被上訴人明知並無上訴人另為11246號濾光片所涉專利權侵害之新事證,卻恣意對上訴人提起美國侵權訴訟,致上訴人為應訴而支出不必要之勞費,損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合理信賴及忠實履行系爭協議之合理期待,似此情形,能否謂無違反誠信原則而不該當違約行為?非無研求之餘地」。
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則認為:帝O公司並無從以其因為德國汽車產業協會在西元2003年發表的聲明,就可以取得賓O公司不會行使系爭專利權的合理信賴基礎,易言之,法院認為帝O公司主張賓O公司行使系爭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屬權利濫用並導致其權利失效,並不足採信。深究其論點在於,法院認為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未行使其權利,除非有特殊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再行使其權利外,較難僅因為權利人太久沒有行使權利,就認為其嗣後行使權利即違反誠信原則而致其權利失效,而此所謂之特殊情事,則須有權利人的具體作為或不作為,抑或具有積極從事與行使權利相互矛盾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誠實信用原則為法律關係最高指導原則,亦為道德法制化的具體實踐,在私法實務上,雙方簽署契約後皆應誠信履約,如有一方故意隱瞞重要資訊或違約即有違反誠信原則,就企業而言輕則賠款重則損失商譽而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來源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2. 司法院官網。
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275號判決就履行專利和解契約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為闡明,認為:誠信原則之適用在於調整或補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內容,維護當事人間之正當信賴關係,適當界定合法行使權利之範圍及忠實履行義務之內涵,確保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符合當事人之真意及其締約目的得以實現,倘契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當損害他方對於交易行為之合理期待,藉故規避自己先前行為使他方正當信賴其義務必忠實履行之承諾,即為違反誠信原則,並明白點出,「兩造前因專利侵權爭訟,於109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協議,該協議第3條約定被上訴人不得依VIAVI專利對上訴人於系爭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一切產品,於任何國家對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倘被上訴人明知並無上訴人另為11246號濾光片所涉專利權侵害之新事證,卻恣意對上訴人提起美國侵權訴訟,致上訴人為應訴而支出不必要之勞費,損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合理信賴及忠實履行系爭協議之合理期待,似此情形,能否謂無違反誠信原則而不該當違約行為?非無研求之餘地」。
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則認為:帝O公司並無從以其因為德國汽車產業協會在西元2003年發表的聲明,就可以取得賓O公司不會行使系爭專利權的合理信賴基礎,易言之,法院認為帝O公司主張賓O公司行使系爭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屬權利濫用並導致其權利失效,並不足採信。深究其論點在於,法院認為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未行使其權利,除非有特殊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再行使其權利外,較難僅因為權利人太久沒有行使權利,就認為其嗣後行使權利即違反誠信原則而致其權利失效,而此所謂之特殊情事,則須有權利人的具體作為或不作為,抑或具有積極從事與行使權利相互矛盾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誠實信用原則為法律關係最高指導原則,亦為道德法制化的具體實踐,在私法實務上,雙方簽署契約後皆應誠信履約,如有一方故意隱瞞重要資訊或違約即有違反誠信原則,就企業而言輕則賠款重則損失商譽而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來源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2. 司法院官網。